現在很多女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即使常年被丈夫 家暴,仍然不敢坑升高。其實女人這樣做不但不能改善夫妻關系,還會縱容丈夫的暴力行為。那么,女性面對家暴時應該怎么做呢?
女性面對家暴時應該怎么做?
1、及時求助
在反家暴法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此外,法律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2、了解家暴的范圍
在新出臺的反家暴法中明確了家暴的范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反家暴法的的一大亮點還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不能容忍家暴
任何程度的暴力都不可接受,任何人都沒有任何理由實施家庭暴力,如婦女有錯,酒精,工作壓力等。
我國首部《反 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正如那句話,“正義會遲到,但不會不來”,雖然我們國家對于家庭暴力的態度始終曖昧不清,本該早就出臺的法律至今才姍姍來遲,但好歹是來了,算得上是社會的一大進步。關于這部法律講的到底是什么?
一、反家庭暴力法中講了哪些內容?
1、反家庭暴力法不是男人自己的緊箍咒。
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反家暴法進行了定義,“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笨吹搅税?,這里可沒提男女,只要是有這些施暴的行為,就都可以算作是家庭暴力。所以女人也該小心了,雖然咱們動手沒什么體力優勢,可在有些家庭中,女人的長項是喋喋不休地謾罵,人格侮辱,刀子嘴雖然傷害不了肉體,但是能將精神凌遲一萬遍呀一萬遍,搞不好男人也會報警。
2、家庭冷暴力也算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的進步和亮點,就是把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納入了家暴范疇,沒有局限于肉體傷害。要知道,我國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是不承認精神暴力,也不重視精神損害賠償的。這次支持了精神暴力的存在,尊重了人的情感和感受。
3、家庭暴力有人管了。
本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同時,第十三條也規定了暴力受害人可以報案,也可以起訴,還“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p>
受害者再也不是孤獨無依,就算經濟上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而且法院還會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4、處理家暴依舊是懲防結合的原則。
在維穩是主基調的國度中,和諧才是第一位的。本法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雖然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應當及時出警,并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鑒定傷情,但第十六條也說了,“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反家暴法是個很大的進步,只是依然不能指望它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5、隱私得到了保護。
很多家暴的受害人之所以隱忍,就是因為對自己遭受暴力這件事感到羞恥,這是暴力對人精神的摧毀方式之一。,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規定,受害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給自己保密。如果是第三方發現有人遭受家庭暴力,也都可以報案,報案人的信息保密,這就解決了以前看到家暴不敢舉報,怕受到報復的難題。
6、證據在手,高枕無憂。
前面說過了,雖然情節輕微的家暴不會被拘留或者入刑,但是后面還有一句話,“可以出具告誡書”。告誡書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這份告誡書公安機關要送給加害人和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這些部門要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倍腋嬲]書還可以作為法院審判家暴離婚案的證據。
7、打不過,一定要跑。
以往很多的家暴悲劇,都是因為公安機關不作為或者缺少作為的法律依據,導致受害人長期置于加害人的控制范圍內,現在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可以由公安機關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8、監護人也不能再為所欲為。
社會新聞上時常都有父母虐待孩子的事件發生,但因此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而剝奪監護權的就很少了。很多時候孩子被打得遍體鱗傷,公安機關依然會選擇把孩子送回到父母身邊,
現在法律有了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或者有關人員和單位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即使加害人被撤銷了監護人資格,也要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8、人身保護令新鮮出籠。
這次有了新的突破,受害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律不能拒絕受理,并要受理申請后的七十二小時內作出裁決。
現在我們也有了人身保護令,自己申請也可以,近親屬和有關部門代為申請也行。如果申請成功,就可以禁止對方繼續施加暴力以及跟蹤騷擾自己和親屬的行為,還可以要求對方搬出共同住所,時效為六個月,根據需要還可以延長。
9、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受保護。
《反家暴法》在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也就是說,同居的情侶也適用于這部法律,兩個人在同居期間發生的家暴行為,也受到法律約束,同樣可以參照以上的條款來保護自己不受對方的暴力侵害。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社會公害,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使家庭不再是隔離于社會的孤島,家庭成員面對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無助。
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四大亮點備受市民關注: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預防措施;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規定了告誡制度;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如何來理解這四大亮點?記者走進云南盟志律師事務所,聽執業律師楊琎(同時,持有國家二級心里師資格證書)來解讀、答疑。
家暴不是“家務事”
“我管教自己的媳婦小孩,是我家的家務事,關你什么事?!毕襁@樣的話,日常生活中經常能聽到。前去好心勸說的左鄰右舍往往就被一句蠻橫的“你別多管閑事”給回絕了。
楊琎解釋說,事實上,家暴可不是簡單的“家務事”。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確,反家庭暴力是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預防措施和強制報告制度指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等組織和團體,應當做好反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發現有家庭暴力動機和正在進行家庭暴力情況的時候,必須上前制止,并要強制上報給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強制報告制度,不是權利,是義務?!睏瞵Q說,義務就是必須要執行的,如果發現家庭暴力不報有關部門的,或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中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目前已將家庭成員間的精神侵害納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夫妻、子女等親屬之間?!睏瞵Q說,相當于,對同居關系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暴力,也被視同家暴。
強化規定保護弱勢群體
據楊琎介紹,家暴發生是相對隱秘、取證難,有時候接到案子申訴到法庭,往往因難以提供相應有力證據,因而難以得到法院認定家暴。
2013年5月接到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案子。夫妻兩都是蒙自市市民,雙方都有過一段婚史。結婚后女方經常受到男方的家暴,于是女方決定離婚,并把男方告上了法庭。同年8月份時,一審判決雙方離婚,但男方曾家暴女方的相關訴訟請求則因證據不足而沒有得到支持。
“當時只有住院記錄和一次比較嚴重的肋骨折斷的資料,其它并無法再提供更多的證據?!睏瞵Q說,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家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雖然前述案件女方在起訴時針對男方家暴一事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但最后還是未被采信。因為,提供的證據只能說明在那段時間女方住過院,而不能證明是因家暴導致住院的。
楊琎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里發現,女方情緒激動、易怒、沒有安全感?!爸灰唤铀碾娫挘蜁粩嗟闹夭ル娫挕!睏瞵Q說:“女方這種情況是因受到家庭暴力導致的情緒抑郁?!?/p>
而《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告誡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便是弱勢全體的保護傘。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但是目前實施的具體辦法有待相關部門細化、公布執行”楊琎說。
《反家庭暴力法》亮點解讀
■亮點一:家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專家解讀: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基本與國際接軌。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亮點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專家解讀: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擴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規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家庭成員以外有著共同生活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具有共性。這樣可以更加有力地保護親密關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權,也是對我國反家暴運動的總結。
■亮點三: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特殊保護
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專家解讀: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則;尊重受害人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特殊保護很有必要,尤其是對兒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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