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第二次起訴不一定會判離,但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概率會比較大。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不是以起訴離婚的次數為標準,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屬破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二次訴訟離婚不一定會判離。因為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仍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調解無效后,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系。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一般來說,法律上認可的感情破裂情形,有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方面。應盡可能多地搜集證據,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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