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贍養費家屬能得到多少
職工因公死亡,家屬能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三項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則依據職工本人工資發放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標準如下:配偶每月領取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領取30%。若供養親屬中包含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0%。所有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水平。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發放標準則未在文章中明確提及。家屬應根據當地工傷保險政策以及具體情況申請相關賠償。家屬在申請賠償時應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如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值得注意的是,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對象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即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家屬需確保符合這些條件才能成功申請到相應撫恤金。
總體而言,職工因工死亡家屬能夠獲得的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賠償金額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情況等。家屬在申請賠償時應詳細了解相關政策,并準備齊全所需材料。
兒子死了單位給父母贍養費嗎
兒子死亡后,父母可以向單位要求贍養費。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應該對職工的遺屬進行撫恤,并按照一定標準發放。
兒子在單位工作期間不幸去世,單位應該提供一定的贍養費給雙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應當為職工遺屬或特殊困難群體成員,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撫恤金或者其他補償金。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工傷、疾病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也可以被遺屬繼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可以向單位申請贍養費和其他補償金。具體賠償標準和申請流程會因地區和單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處理賠償問題時,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如兒子的死亡證明、勞動合同等,并確保按照規定進行申請和賠償流程。
如果兒子是在外地工作去世,父母還能申請贍養費嗎?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應當為所有職工遺屬,而不僅限于在本地的家庭成員。因此,父母可以向兒子所在的單位提出申請,并要求支付一定的贍養費。
兒子死亡后,父母可以向單位申請贍養費和其他補償金。具體賠償標準和申請流程會因地區和單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并確保按照規定進行申請和賠償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應視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法院應裁定中止訴訟。繼承人表明愿意以繼承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繼續審理案件。
(2)下列四種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兒子意外去世父母能分到多少贍養費
法律分析:1、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3、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二、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包括:(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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