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證明書如果辦理公證,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查驗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報告單、殯儀館簽發的火化證等,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的,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及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上述證件應備一份復印件交公證處存檔)。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4、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于何時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辦理的須經外交認證,在香港辦理的須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在臺灣辦理的須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該聲明書,在國內居住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在香港居住的應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或親自回內地公證處辦理;在臺灣居住的應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在國外居住的應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并經外交認證。
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雖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沒有死亡證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有關證據。
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按《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繼承人失蹤或死亡。
8、遺產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需要委托銀行代理托收的,繼承人應先到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聯系,取得銀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有關的公證文書。
9、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件或材料。
繼承權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其繼承權證明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法律文件。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文件。
我國法律承認繼承制度。財產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后,將死者遺留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財產繼承可分為法律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文件。
公證機關公證繼承權的任務是報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繼承人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利,發給繼承權公證書,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
繼承權公證書,在首部應寫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和住址。正文部分應寫明被繼承人在何時何地死亡、死后在何處留有遺產、死者生前有無遺囑、繼承依據以及誰享有繼承權等。尾部應寫明制作文書的機關、公證員簽名、制作文書的日期并加蓋公證處印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
因此繼承公證書應到公證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幫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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