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哪些流程
離婚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做監(jiān)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tǒng)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頒發(fā)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離婚所需資料:
1、戶口?。?br>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綜上所述,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離婚要走什么流程
離婚的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xù)。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xù)。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相關法律中離婚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fā)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zhí),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yǎng)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在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fā)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zhí),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離婚條件如下: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對雙方協議離婚程序的規(guī)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對雙方協議離婚程序的規(guī)定如下:應當由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三十日后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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