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離婚了以后財產沒關系了嗎
和老婆離婚以后的財產收入就和前妻沒有任何的關系了,不僅財產收入和前妻沒有關系,離婚以后自己的感情生活及其他各方面跟前妻再都沒有任何的關系。因為夫妻之間的各種權利和義務自離婚以后就自動的終止了,雙方唯一還存在著聯系的只能是孩子的問題。
一、和老婆離婚了以后財產沒關系了嗎? 1、夫妻離婚離婚后就已經解除夫妻關系了,離婚以后的收入和前妻是沒有關系的,夫妻間權利和義務也自離婚后終止。 2、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包括協議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也包括訴訟離婚時,法院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處理的情況。 前一種情況,比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由雙方約定離婚時暫不進行分割,待達到一定條件后才進行分割。條件成就后,依據離婚協議約定進行分割,此時雙方已經離婚,因此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 后一種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訴訟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一般只判決爭議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對所有權爭議不做處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權后,雙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解決爭議,此時雙方已經離婚,因此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 3、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種糾紛相對比較多,比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后,雙方就已經離婚。但由于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中的一套房產歸一方,但房產證名字還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離婚后須配合一方更換房產證上的名字,將所有權變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離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過戶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只能依據離婚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對房產擁有所有權,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過戶的義務。法院判決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依據法院生效判決和生效證明過戶。 4、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般是一方在訂立協議離婚時,被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事后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這種情況有一個除斥期間,即必須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1年的時間不存在中斷、中止的情況。同時還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對方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比如脅迫需要提供及時向警方報案的記錄、警方備檔的案件筆錄等,從其內容反映出受到對方脅迫,不得已簽訂協議,并非一方真實意思表示。 5、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二、離婚的方式有幾種 ? 一般來說離婚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以選擇: (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如果能夠對離婚達成共識,并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孩子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采用這種方式。采用協議離婚,只要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離婚登記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若查明情況屬實,并已對子女、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場就會發放離婚證。協議離婚的過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于離婚涉及的問題較多,所以一般很難達成一致意見。 (二)訴訟離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則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過一年的法院起訴。訴訟離婚的時間要比協議離婚長得多,一審一般審理期間為3至6個月,二審一般為3個月。 雖然在正常情況下離婚后的收入跟前妻是沒有關系的,只不過,這里的財產是當初在離婚的時候丈夫所隱匿的一部分共同財產,那也不能說離婚后前妻就沒有維權的機會了。只要離婚以后的這些財產收入,都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毫無任何關系,掙多掙少的前妻都沒有資格干預。
離婚財產糾紛有哪些情形,應該怎么做
一、離婚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2、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3、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4、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二、如果存在以上情況,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找雙方認可的人進行調解。以上兩種辦法都無效的,只能向法院起訴解決。
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對完整意義上的離婚而言,無論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都應當解決包括婚姻關系解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在內的全部問題,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后雙方要面對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離婚后財產糾紛”所作出的相關解釋,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的糾紛;二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的訴訟;三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四是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財產而引發的糾紛。因此,離婚后要求財產分割的事宜在司法實踐中也比較普遍。以上是關于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的回答【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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