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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約后能要回禮金嗎(不結婚了禮金可以要回來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6-08 06:51:25

婚前同居,分手后可以要回彩禮嗎

兩個人談戀愛同居了,然后又分手了,彩禮錢可以要求退還。結婚一個月前,如果雙方分手了,而這個婚前的確是以彩禮的目的贈送的,那么肯定是可以要求退還的。因為我國的要求是如果收了彩禮,但最終雙方沒有登記結婚,那么這個財產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一、結婚前一個月分手彩禮可以退嗎?
可以退。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或者根本就沒有結婚登記,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2、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對于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至于在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
二、不返還彩禮怎么處理?
除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況外,離婚時女方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禮不再返還,而相對應的是,女方的嫁妝卻作為其個人財產全部返還。
由于現在農村與城市的習慣迥然不同,農村的彩禮數額一路攀升,現在已漲到2萬多元,盡管在多數家戶不堪重負,但礙于習慣的壓力,也只好咬緊牙關堅持把彩禮給足,這些彩禮不少是全家的收入或從四處從親友到借的,再加上蓋房、招待親友的費用,不少家庭已為結婚而債臺高筑,這些彩禮也多數用于女方購置嫁妝,一旦女方提出離婚又返還彩禮的話,男方深有“人財兩空”之感,對返還女方彩禮的抵觸情緒很大,大致采取以下方法在彩禮上打主意,意在減少自己的損失:
一是男起訴后看到返還彩禮無望或女方答應返還的數額較少,就主動撤訴繼續使用女方的嫁妝,有的是非正常使用,在繼續使用中逐步得到彩禮的價值;
二是在審理中將女方的嫁妝藏起來,或稱女方已經取走了,要求女方舉證證實嫁妝在男方處,有的甚至毀損嫁妝,無形中增加了審理和調解的難度;
三是即使判決嫁妝返還后,進入執行階段后就把嫁妝隱藏到親友處,謊稱嫁妝丟了、被盜或根本就沒有,執行人員采取搜查等措施成效也不大,加大了執行的難度,這樣都不同程度地激化了雙方當事人原有的矛盾,審判和執行人員對嫁妝的返還問題深感頭疼。
彩禮他雖然是一種贈與,但是是有附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那么這個彩禮當然是可以拿回來的,但是要注意,不是什么贈予都可以叫做彩禮,有一些他只是男女正常交往之間的正常支出,那個是不能夠以彩禮要回來的。在交往中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要回,但大的支出彩禮是可以要回的。

已經同居分手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林某某與陳某某經媒人介紹后相識,2020年5月兩家協商確定彩禮數額為88.8萬元。兩人訂婚后同居,因性格不合林某某起訴至福清法院要求解除婚約返還彩禮。

得根據具體的原因來判斷,有些情況是能夠要回彩禮的,有些情況可能要不回來,如果是雙方能夠協商好退還彩禮的事宜,那就是最佳的解決辦法。

據悉林先生和陳女士經媒人介紹后認識沒多久,兩個人對彼此的印象都不錯就舉辦了訂婚儀式,彩禮金額是88.8萬元,置辦酒席花費18萬元,香煙糖果4萬元,加上見面禮黃金12萬元,改口紅包7.3萬元,媒人費3萬元,總花費是133.1萬元(這些都是男方家出錢),因為沒到法定年齡所以沒有領證,訂婚后在一起同居一年,后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子起訴要求解除婚約并且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審理判決女方返還彩禮80萬元,其它的金器首飾等無需返還。

看到這數字是不是很震驚?不禁讓我感嘆,這就是有錢人的排場嗎?彩禮的費用都高達88.8萬元之多,換做是普通人家,干脆讓兒子打光棍算了,光是一個婚禮就花費了一百多萬,我們普通人,奮斗一輩子可能都存不下來這筆錢啊!

那如果同居又分手了,這彩禮能要回來嗎?這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的,像新聞中的這兩位當事人,沒有領結婚證沒有孩子,只在一起生活一年,這種情況是可以要回彩禮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而彩禮不用返還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其實不管這彩禮錢能不能要回來,都是有損失的,只是說要回彩禮能夠減少一點損失,但是這期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是金錢沒辦法衡量的,所以結婚要慎重,要考慮周到,不能一時心血來潮就做了決定,兩個人有感情基礎才是最重要的,不然結婚了在遇到問題鬧矛盾的時候也很容易分道揚鑣,不僅到最后人散了,還成為鄰里街坊茶余飯后的閑談,讓人看了笑話,得不償失。

彩禮分手了還能要回來嗎?

兩個人分手彩禮錢能要回來,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定情形。對離婚時彩禮的退還規定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是可以請求退還的,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減少數額返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并未對婚約和彩禮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地方關于結婚的習俗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目前來看的話很多農村的地區都是會要求支付彩禮的,彩禮支付完畢之后是屬于贈予給女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通常情況之下是不能夠要求退還的,但是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比如說雙方沒有結婚的。

女方退彩禮后悔了,還能要回來嗎?

可以要回來。

《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愿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最后就是在戀愛中,以禮物的方式贈與對方的物品和財產是不予返還的。雖然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定彩禮內涵在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但按照通常的觀點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婚姻。在戀愛中相互尊重的禮物,只是維系感情的一種方式,很難說是為了鐵家婚姻的目的。所以贈送的禮物不屬于彩禮的性質不能夠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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