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一般情況下要經過6個月才可以二次起訴離婚。2、但如果能夠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的,則不受此限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六個月后再進行起訴。另外,民法典生效實施后,在初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會依法再次起訴,對初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后又持續分居滿一年,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表明雙方的感情在初次起訴后沒有改善,沒有挽回的可能,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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