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女方陪嫁是否屬于婚前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若是在登記結婚前的陪嫁嫁妝則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于女方 個人婚前財產 ;若是在登記結婚后的陪嫁嫁妝,且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 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另外,如果該陪嫁明顯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也應認定為 一方的個人財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嫁妝如果是女方在結婚之前獲得的是婚前財產,這是女方娘家對于女方的個人贈與,男方要求在婚后予以分割的,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是在婚后從娘家那里接受贈與的,若無特殊約定,則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有權要離婚時對嫁妝要求分割。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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