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遺產繼承公證的程序為:
1、當事人需要被繼承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向公證機構提交真實充分且合法的公證材料;
3、公證機構審查核實后向被繼承人出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遺產繼承公證的辦理流程是:
1、雙方需要攜帶辦理遺產公證的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遺產的內容,遺產處分的財產的權利進行證明,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一、怎么辦理 遺產繼承公證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等相關人的身份信息材材料:
法定繼承人 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二、民法典遺產繼承需要去公證處嗎
民法典對遺囑繼承是否要公證沒有作出規定,而公證是屬于自愿行為,由繼承人決定是否進行公證。
三、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根據《繼承法》,辦理繼承公證必須: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⑦附《親屬證明》格式如下:茲證明原我村(居)×××(死者),男(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因××在永泰縣(或其他縣市)死亡,生前住××縣(市)××鄉(鎮)××村(路)××號。其父×××,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其母×××,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其夫(妻)×××,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死者)生前與其夫(妻)×××共生育×個子女即×男×女:長子×××,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或于××年××月××日因××死亡)。次子×××,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長女×××,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次女×××,于××年××月××日出生,現住××縣(市)××鄉(鎮)××村(路)××號。×××(死者)生前沒有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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