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政局登記結婚流程?
我已懷孕快八個月了,但我父母還是不肯給戶口本辦結婚證,怎么辦?您好,結婚登記的辦理程序,主要分為三個步驟:分別為申請、審查、登記。
1.申請。男女雙方持本人身份證原件、戶口簿、三寸照片、婚姻狀況證明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時簽署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說明。
2.審查。由登記機關即民政局對以上材料進行審核查驗。
3.登記。條件如果符合,則給與登記,發(fā)放離婚證。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結婚證辦理流程2021
回答:2021年結婚證辦理的流程是:首先,打算結婚的男女雙方到當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員先對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初審,審理他們是否符合結婚的情形,即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審理工作完成后,如果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
其次,初審完成后,受理由男女雙方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最后,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
第二十七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查驗本規(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三十八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填寫規(guī)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制號”填寫頒發(fā)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制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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