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表現(xiàn)行為有什么
法律主觀:
重婚的表現(xiàn)行為具體如下: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等。對于犯重婚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或者提出公訴,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判,認定犯罪事實成立,對重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判處刑罰的,會對其會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點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jù)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哪些行為屬于重婚
哪些行為屬于重婚下列行為屬于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nèi)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后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和引起婚姻無效的原因。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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