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證怎么取證
法院調查證據程序: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人民法院會通過聯手警方與各個政府單位配合取證。法院調查取證的條件為: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而無需當事人提出申請。這些事實包括: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的事實,包括追加當事人的事實、中止訴訟的事實、終結訴訟的事實、回避的事實。此外,在訴訟中還有很多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需要釋明或證明,如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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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解除收養關系的證據及程序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收養關系解除根據具體的情節可由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具體程序規定如下 :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如下: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質證的證據的特點是什么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系;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如何準備證據
(1)離婚案件:①婚姻關系證明;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2)撫育案件:①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②屬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③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3)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②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贍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②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③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④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⑤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5)收養案件:①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②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③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④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⑤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6)解除同居關系:①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②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③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7)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①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②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③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8)監護權糾紛:①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②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③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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