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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過繼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1-29 01:12:20

過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法律分析:有,法律上承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有繼承法律關系,但那是有繼子女或者繼父母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才產生繼承法律關系。房子如果不是你母親和你繼父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你繼父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現在可以過繼孩子嗎

法律主觀:

一、過繼孩子有無繼承
過繼是我國民間從舊社會延續至今的一種傳統習俗,特別是在廣大農村,過繼行為還大量存在。是指沒有兒子的夫婦,為了所謂的延續香火、傳宗接代,以親兄弟、堂兄弟的兒子作為自己的兒子,并以兒子的身份送葬,然后分得起家產的行為。從法律角度看,這種過繼的行為以重男輕女、傳承香火等封建倫理觀念為基礎,我國現行的《民法典》并不承認這種關系。對于此類過繼的兒子的繼承權問題,法律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對于傳統的“過繼”行為,能否形成收養關系是是否享有繼承權的直接依據。如果過繼的兒子在過繼后仍然與親生父母生活,其過繼行為只是為了延續香火或者在過繼父母時以兒子身份送葬的,過繼的雙方不能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過繼后,過繼子隨繼父母共同生活,并與生父母之間脫離了父母子女關系的,視為事實上的收養,雙方具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二、過繼的條件和手續是什么
有效的過繼視為合法的事實收養,無效的過繼則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此分析,合法的孩子過繼的手續則應當依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辦理。孩子過繼的條件和手續如下:
1.孩子過繼,被 收養人的條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孩子過繼,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 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3.孩子過繼,收養人擬收養孩子須提供的材料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律采用a4紙。)
4.孩子過繼,一般社會機構孩子收養的程序
(1)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周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經市民政局審核后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經過3-6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后果及注意事項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過繼孩子若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那么該孩子就有繼承權,否則就沒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

過繼子女有繼承權。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如沒有形成撫養關系,不能享有繼承權。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系的“過繼”子女才享有繼承權。你過繼時已成年,生活能夠自立,根據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你和你三叔并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因此不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依繼承法第14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過繼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有的,過繼出去的子女自 收養 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 繼承權 ,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 遺囑 則可按照 遺囑繼承 。法律規定第一順序 繼承人 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過繼出去的孩子有沒有繼承權

一、過繼出去的孩子有沒有繼承權
過繼子女系民間通俗稱謂,一般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對應的法律概念為養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繼來的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當然不能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值得注意的是,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二、子女欠債死亡后父母需要償還嗎
子女去世,如果其生前留下債務的話,債權人通常會找其在世的父母追償,其父母通常也會清償債務,但需要明確,子債不需要父還,如果其父母繼承了遺產,則在其遺產中清償相關的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繼承了子女的遺產,應負責償還子女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由此可見,對于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首先應給他們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依法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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