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
重婚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由公訴機關立案追訴,并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因此重婚案件屬于公訴案件而非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為重婚罪,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重婚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移送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在公訴過程中,公訴機關需要進行嚴謹的證據收集、案情審查和起訴經過,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也會依照刑法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裁判,并對被告人做出相應的量刑決定。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為雖然涉及到家庭成員的利益,但因其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不屬于自訴案件范疇,而是由公訴機關立案追訴。
重婚行為是否可以和解?如果被害方原諒了重婚罪犯,是否對罪犯的處罰會有影響?重婚行為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罪行不僅是一種個人行為,同時也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針對重婚罪犯的刑事追究不屬于侵權賠償方面的民事糾紛,而是由國家機關依法進行的刑事追訴。在實踐中,如果被害方原諒了重婚罪犯,可能會對刑法上的定罪量刑產生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罪犯自首、主動歸案或者協助捕獲他人等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盲目套用,最終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定罪量刑。
重婚屬于刑事犯罪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移送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并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最終依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在實踐中,被害方原諒重婚罪犯可能影響到量刑結果,但需要按照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公安機關是否可以立案受理
一、重婚罪公安機關是否可以立案受理
1、重婚罪公安局會立案。公民或者被害人發現有重婚罪的,可以向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審查之后,認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進行偵查。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重婚罪派出所可以抓人嗎
法律主觀:
派出所能查重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重婚屬于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四點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等。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派出所能受理重婚罪嗎?
派出所是不能受理重婚罪的,因為重婚罪是屬于是自訴案件,如果不是由于當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是不會主動查懲重婚罪的當事人的,只有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才會對觸犯重婚罪的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
一、派出所能受理重婚罪嗎? 不能的,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自行向法院起訴的。雖然現在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上承認的,所以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告他重婚罪是可行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重婚罪需要當事人直接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去報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1、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后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 2、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證據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直接起訴的,需要自己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是有一定難度的。必須對外以夫妻相稱而公開同居生活的,才能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重婚罪的類型以及處罰是怎樣的?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后,又與他人締結婚姻的,此時就可以按照重婚罪進行處罰,但是如果是并沒有另外締結婚姻,只是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另外進行同居的,此時也是可以認定為重婚的,因為同居的雙方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如果是以朋友的名義進行的,就只能認定為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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