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贈與財產如何判定分割
關于一方在婚姻前獲得的遺產或贈與財產,若雙方無特殊約定,便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不可進行分割。
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后得到贈與的財產,除非贈與聲明或協議明確規定僅屬接受者個人所有,否則,這些財產將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依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一方是否有效
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財產轉移后,其效力得以確認,除非存在欺詐等行為導致合同無效;
若一方試圖撤銷協議,法院有權予以駁回。
離婚訴訟期間簽訂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在離婚訴訟前簽署的贈與協議應視為無效,因其明顯為串謀欺詐,侵害了對方利益。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均屬無效:
(1)由于一方采用欺詐或威脅手段簽訂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具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該強制性規定并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已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夫妻離異后贈與子女房產能否撤銷
夫妻對子女房產贈予能否撤銷需視特定情況而定。
日常生活中,父母對子女房產的贈與通常劃分為兩類情況:
1.夫妻自行協商決定將房屋贈與子女,這是可撤銷的贈予。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物權轉移的前有權撤銷贈與。
但如涉及到救災、扶貧等公益事業或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公證過的贈與合同,則不適用上述規則;
2.正處于協議離婚階段的夫妻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若無欺騙、脅迫的情,不得撤銷該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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