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家具能拉回娘家嗎
在申請離婚的審理過程中,關于家具是否可以被搬離并返回女方家中的問題,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首先需判定這些家具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是的,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搬離可能導致被視為財產轉移行為,進而影響到離婚財產分割時的權益比例。
然而,如果家具確屬女方婚前所置或婚后雙方有明確協議歸女方所有,則女方依法可自行決定是否搬返家宅。
在此建議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等候法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明確認定與分割裁決,以防擅自行動引發無謂的法律紛爭。
離婚女方買的家具家電怎么處理
離婚女方買的家具家電,由雙方協議處理。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 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合法的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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