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這些應屬于夫妻特有財產。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財產分割時,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然而,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且價值較大,如貴重首飾,則即便為一方專用,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物品或另一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幾類:
一、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一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件、飾件等。
三、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等并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所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生活用品。
四、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若為家庭生活共用,則不能算作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
確定哪些物品歸夫妻一方專用,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僅憑該物品歸誰使用來定。例如,即使某物品僅由一方使用,但如果其使用對家庭整體利益有所貢獻,如吸塵器用于家庭清潔,那么也不能將其視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新婚姻法首飾歸女方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女方私人物品歸屬于女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專用物品不進行分割,也就是說專用物品歸個人所有,如婚姻期間,男方送給女方的包包、衣服、鞋、首飾等物品,這類屬于專用用品,離婚后依然歸女方所有,不進行分割。首飾屬于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圍,所以在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于專用,首飾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于個人財產,所以離婚并不當然就進行分割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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