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新規定軍人提出離婚的
軍人提出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涉及到離婚程序、條件以及特殊保護等方面。
首先,在程序上,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者軍人一方要求離婚,那么需要經過所在部隊政治機關的調解。調解無效后,且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政治機關才會出具相關證明,然后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離婚。這一程序旨在維護軍隊的穩定和軍人的家庭關系。
其次,在離婚條件上,軍人離婚也需要滿足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的一般條件,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不過,由于軍人的特殊性,其離婚條件可能還會涉及到軍隊的紀律和規定。
最后,對于軍人離婚的特殊保護,主要體現在對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限制上。一般來說,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要征得軍人的同意,這體現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然而,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家暴、賭博等惡習,那么非軍人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即使軍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離婚。
總的來說,軍人離婚的新規定旨在平衡軍婚的穩定與離婚自由之間的關系,既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部隊離婚需要打報告嗎
部隊離婚需要打報告嗎
部隊離婚是否需要打報告,取決于具體情況和軍隊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軍人一方提出離婚,需要向所在部隊的領導或組織部門報告,并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這是因為軍隊有特殊的管理和紀律要求,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
一、軍隊離婚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軍隊的相關規定,軍人離婚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規定。如果軍人一方提出離婚,需要向所在部隊的領導或組織部門報告,并經過審批程序。同時,還需要遵守軍隊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軍事機密。
二、離婚報告的流程
如果軍人一方提出離婚,需要向所在部隊的領導或組織部門提交離婚報告。離婚報告需要詳細說明離婚的原因、經過和結果,并附上相關的證明材料。部隊領導或組織部門會對離婚報告進行審核,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如果離婚報告被批準,雙方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婚手續。
三、離婚手續的辦理
如果離婚報告被批準,雙方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具體程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離婚協議書。
2、雙方到所在地的民政局或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詢問雙方是否自愿離婚。
4、如果雙方仍然決定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會頒發離婚證書,并告知雙方離婚后的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
部隊離婚是否需要打報告取決于具體情況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如果軍人一方提出離婚,需要向所在部隊的領導或組織部門報告,并經過審批程序。同時,還需要遵守軍隊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軍事機密。如果離婚報告被批準,雙方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離婚手續。
丈夫是現役軍人,妻子可以提出離婚嗎
丈夫是現役軍人,妻子可以提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擴展資料: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十三條規定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只要軍人一方提出離婚,都必須離嗎
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另一個是去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后,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它也分兩種情況: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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