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可以幫泰國人辦理離婚嗎
離婚屬于民事案件,需要等泰國刑事案審理有最終結果后,才能從國內提起訴訟離婚。
妻子都慘遭毒手了,離個婚還要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嗎?哪國法律這么教條?肯定不是中國。
在中國刑事案件訴訟和民事案件訴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法規: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夫妻雙方即使沒有相互傷害,但出現一方入獄,另一方想離婚的情況,在國內也是可以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法規,原告在被告無法協議離婚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所在地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訴訟離婚: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由此可見,此類案件在中國的離婚效率比泰國高多了。
但王女士苦等的離婚證,或許會比想象中來得更晚一點……
跨國離婚有多麻煩?
無論案件判決結果如何,俞某大概率是要在泰國吃很長時間牢飯的,導致雙方形成跨國“人戶分離”狀態。
跨國“人戶分離”指夫妻雙方都是中國公民,但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滯留)在國外的分離狀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4條規定,“人戶分離”的夫妻無論哪一方、從哪里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王女士也可以通過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向泰國法院發起對俞某的離婚訴訟。
只不過跨國“人戶分離”的離婚訴訟過程更繁瑣,需要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訴訟文書,由高級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按照規定程序處理,例如按對方要求對訴訟文書進行文字翻譯等,在被告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訴訟文書。
或許有朋友領教過國際郵寄速度,除了慢,國際郵寄還可能“丟件”。好消息是,在我國,送達訴訟文書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且根據各種情況認定訴訟文書已經送達的)可自期滿之日視為送達有效。
壞消息是整個離婚流程走完,耗時將近1年,但王女士依然是幸運的,因為她還有美好的未來和希望,而有些妻子永遠留在了泰國……
起訴離婚本人不去,可以讓律師代理嗎?
起訴離婚本人不去,一般不可以讓律師代理。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后,仍然應當親自出庭。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離婚案件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也可以不出庭。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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