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癥病人有沒有投票權?
沒有,你可以選舉權的適用主體:
選舉權的法律主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一般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享有選舉權的公民。我國憲法規定,凡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特殊主體。指不具備行使選舉權的行為能力而不能行使該項權利的公民。我國有關選舉的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行使選舉權利。不行使選舉權不等于不享有選舉權,這種狀態在法律上應視為精神障礙者對選舉權的強制性“放棄”,但不同于被法律剝奪選舉權。(3)特定主體。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具有選舉權嗎
答案是肯定的。但“擁有”選舉權,不一定就是“行使”選舉權。
根據法治原則和我國憲法,每一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精神病人(包括智障者)也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不過由于精神障礙的影響,有些精神病人沒有能力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應不參加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
律師解答:有。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選舉權的,但是因為病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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