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收費標準
一、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的費用需要多少 夫妻財產約定的收費標準為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
財產約定的范圍:既可以對婚前財產,也可以對婚后財產;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中會存在哪些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結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約定的內容是對結婚后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包括現有的和將來有的)的歸屬問題。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規定,財產約定對債權人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承擔連帶責任。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工資、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婚前房產,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 筆者認為,對于一般的夫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再婚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繼承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 上文就是為您介紹的夫妻財產約定相關的法律知識。夫妻財產約定的收費標準為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梢詫榍柏敭a,也可以對婚后財產;既可以約定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如果還有不懂的,歡迎來咨詢律師。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這些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包括夫妻共同經營的生意、投資的股票、債券等所產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如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稿費、專利權轉讓費用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一方所有,否則這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包括其他符合法律規定或夫妻雙方約定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獲得的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所得。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6、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約定書: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書面協議的形式,明確哪些財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這種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明共同財產的依據。
2、不動產證明:對于不動產,如房產,可以根據產權證書或夫妻共同的還貸記錄來證明其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但有共同的還貸記錄,這也可能被視為共同財產。
3、動產證明:對于動產,如汽車、珠寶等,可以根據其獲得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來證明。如果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通常會被視為共同財產。
4、法律規定的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除非有特別約定);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法院判決:如果雙方對財產的歸屬有爭議,且沒有書面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由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在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只要雙方存在婚姻關系,財產可能會被默認視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財產約定公正費用是多少?
夫妻財產 約定公正費用是多少? 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協議如:家庭 財產分割 協議、遺產分割協議、 民間借貸 或 還款協議 、 婚前財產 約定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 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等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對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屬協議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與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非常類似的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稍有不同。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具體提交的材料如下: 1、財產約定書(公證處可以代書); 2、財產產權證明( 房屋所有權 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 )、存單、股權證書等),男女雙方共同到公證處; 3、男女雙方戶口、 身份證 ; 4、 結婚證 ; 5、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中會存在哪些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 結婚 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約定的內容是對結婚后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包括現有的和將來有的)的歸屬問題。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規定,財產約定對 債權人 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 承擔連帶責任 。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 工資 、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 共同財產 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 婚前房產 ,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 遺產繼承 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 筆者認為,對于一般的夫妻《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 再婚 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 繼承 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為了明確財產是可以進行公證的,公證之后的財產雙方就不可以再進行改變,如果以后雙方 離婚 ,那么公證之后的財產就只能以公證的協議來進行分割,但一般公證是需要收取費用的,公證的財產越多,那么收取的費用就會越多。
夫妻協議書怎么寫合法有效
夫妻協議書的合法書寫方式如下:
1、開頭應當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
2、正文部分寫明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定立的協議,協議內容可以約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落款雙方簽字并注明簽訂協議的時間。
夫妻在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有以下幾種: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
2、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或夫妻關系證明;
3、財產的約定書一式三份;
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綜上所述,婚姻協議書要依據原則:平等、自愿、合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來制定,婚姻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情況,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后,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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