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后財產如何界定
離婚婚后財產的界定主要基于婚姻登記的時間點。
1. 婚前財產:
-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這些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儲蓄、接受的贈與和遺產、房產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后財產:
- 婚后財產則是指婚姻登記以后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這部分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
- 具體來說,婚后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 《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具體情形,為離婚時財產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離婚時財產怎么分以及子女歸誰
離婚時財產分配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或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指定僅歸一方)以及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婚后財產無法查清時的婚前個人財產,復員、轉業軍人所得復員費、轉業費,以及婚姻期間從事經營和承包收益等。
子女歸屬原則為:協議離婚時,雙方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在訴訟離婚中,如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一般會尊重協議,但對子女生活有嚴重不利者除外。輪流撫養時,法院會尊重雙方協議。若子女不足兩周歲,通常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在兩周歲以上,法院會考慮雙方情況,優先選擇有利于子女成長的一方。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可能隨父或母方生活。患有傳染性疾病、吸毒、偷竊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者,不適于撫養子女。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時,優先考慮前者。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其個人意愿在選擇撫養權上起一定作用,但法院仍需綜合考量其他因素。
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決定,則更多取決于子女的意愿,以及雙方的其他條件。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
按照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有如下方式: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不能夫妻共同分割,這些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分割的,這是部分財產包括:
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夫妻雙方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夫妻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夫妻雙方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此部分不包括繼承或是贈與合同中只確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的共同所有的財產。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要用夫妻的共同財產清償,清償完債務后有剩余的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有: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債務;
2)借款單據只有一方簽名,但夫妻中的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并且債權人能夠證明此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但因為財產的構成情況不同,具體的情況還要具體分析。感謝您的提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關推薦:
家庭主婦離婚賠償(家庭主婦離婚時能否主張補償)
離婚賠償叫什么費(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離婚中的賠償標準(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標準)
離婚訴訟中的賠償(離婚訴訟中如何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老婆離婚想要賠償(老婆出軌離婚可以要求多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