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流程:
1、起訴:原告需收集相關資料,如借款合同、借條等,并攜帶身份證明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立案:法院在收到起訴資料后,將審查這些資料。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會通知原告立案成功,并出具立案通知書。
3、分配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案件將被轉交給具體的法官進行處理。
4、開庭審理:法官將安排開庭日期,并進行庭審。
5、判決:庭審結束后,法官將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6、執行判決: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訴訟流程
訴訟流程如下:
1、起訴與受理,起訴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稱之為告狀。起訴是審理案件的前提,法院只有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后,才能對糾紛進行處理。
2、審理前的準備,法院正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審理。法院審理前應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開庭審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享受庭審權利。原告不到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的,缺席判決。因特殊情況請求法庭延期審理的,應在開庭三日前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是否延期由法庭決定。
4、案件的執行,對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可以在收到判決收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民事裁定書十日內提出上訴。該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的,判決、裁定生效。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簽,其效力與判決相同。在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內,義務人未按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民事案件訴訟流程是什么?
1. 庭審準備
- 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 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 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 法庭調查
- 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 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 法庭辯論
- 法庭辯論是慶敬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 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二、審判監督程序是什么?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④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洞差叢經質證的;⑤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來調查收集的;⑥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⑦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⑧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納櫻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_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_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_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 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兩年后據以作
相關推薦:
因離婚賠償多少錢(提出離婚賠償的標準是多少)
電子商務平臺賠償(電子商務糾紛應該怎樣維權)
離婚女方要賠償金(如果離婚了女方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離婚私贈財產(夫妻離婚小心財產轉移的方法有哪些)
賭徒離婚后的賠償(賭徒輸欠債妻子有義務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