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情形下禁止離婚
對于無法采用協議離婚方式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單方申請離異;
(2)雖然雙方均有離婚意愿,但在子女撫養、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處置等方面未能達成共識;
(3)一方或另一方存在限制行為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
以及(4)尚未完成婚姻登記手續的現象。
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
不許離婚的情形包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三)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五)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六)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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