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
一、自愿離婚程序具體流程如下: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二、訴訟離婚程序流程:
1、原告(提起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2、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
3、您的配偶會在接到起訴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4、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6、判決離婚。
擴展資料:
訴訟離婚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材料證據。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具備省時、省錢的優點,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2、協議離婚常常留有隱患,離婚后容易因離婚協議的內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財產分割等方面的糾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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