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同居導致懷孕打胎導致身體健康受到影響要求男方賠償的,因雙方無婚姻關系,所以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如果婚后打胎的,離婚時是可以索要損害賠償的??梢砸髮Ψ街Ц夺t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具體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法院根據實際支出及實際誤工時間和工資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二、同居、事實婚姻問題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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