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流程的辦理主要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流程如下:
1. 申請與受理:夫妻雙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2.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冷靜期,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回執單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 審查與發證:冷靜期結束后,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進行審查,確認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后,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流程如下:
1. 起訴與立案: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以及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等材料。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將立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2. 審理與調解: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并告知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則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則進行開庭審理。
3. 判決與執行:經過開庭審理,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判決生效后,如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當事人應按照判決書內容執行。如對判決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
總之,離婚流程的具體辦理方式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愿和實際情況。協議離婚程序相對簡便,適用于雙方已就離婚及相關事項達成一致的情況;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雙方無法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情況。
離婚有兩個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起訴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這是最經濟最便捷的方式。二人只要攜帶好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個人二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即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是關于訴訟離婚的規定,具體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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