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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有什么變化?(母親再婚政審是查親爸還是后爸)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9-17 10:34:17

離婚后兩人關系

離婚后兩人關系

  離婚后兩人關系,戀人之間的相處,無論一開始有多美好,感情都會在家長里短中消磨殆盡,我們生活中很少能看到愛情細水長流的夫妻,大部分家庭吵架鬧矛盾都是常態,如今離婚已經是社會上比較普遍的現象了,下面來看看離婚后兩人關系是什么?

  離婚后兩人關系1

  法律分析:離婚后,雙方就沒有關系。如果有共同的孩子,就是前妻,如果是表親結婚,離婚后也改變不了以前的親戚關系。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協議離婚后夫妻雙方配偶身份關系解除,但有一同撫養子女承擔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關系。離婚后夫妻雙方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關系

  婚姻關系的解除,只是夫妻雙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歸于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存有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該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夫妻關系是男女兩性基于自愿而結成的婚姻關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能人為解除。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于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離婚后兩人關系2

   一、離婚對夫妻人身關系有哪些影響

   (1)結婚自由權恢復。

  婚姻關系解除后,男女雙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無權干涉。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再與他人結婚,只有當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國法律對再婚沒有始期的限制。

   (2)扶養關系終止。

  夫妻離婚后,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也同時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

   (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離婚后,夫妻雙方失去了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彼此無權再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遺產。

   (4)代理權的消滅。

  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以夫妻身份為條件。離婚后,這種代理權消滅。

   (5)同居義務消滅。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內容之一。離婚后,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歸于消滅。

   (6)姻親關系消滅。

  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婚姻所產生的姻親關系,因離婚而歸于消滅。我國對此法律中沒有規定,在現實中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姻親關系。

   二、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夫妻離婚是終止婚姻關系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如果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就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那么也會出現婚姻關系終止的效果。不過,我國目前沒有自動離婚,因此就必須要夫妻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之后,才能解除彼此之間的夫妻關系。否則的話,就算已經分居十多年,在法律上也還是夫妻。

  離婚后兩人關系3

   離婚后的男女常常會形成這些關系:

   1、仇視于懷

  或許分手并非其中一人的本意,所以,在不得不接受這個現實之后,Ta連帶著對昔日伴侶,對這段婚姻都充滿了仇恨,向所有的朋友控訴對方的`不良不忠不規不矩,在一切可能的空間播灑下仇恨的氣息……誰也不能在Ta面前提起對方,這個話題絕對是一枚定時炸彈,一不小心就可能被爆黑全身。

   2、周末一家親

  孩子讓一切都變得更為復雜起來,不管離婚后孩子判給誰來監護,但你都沒有權利阻止孩子的成長環境里少了任何一方的愛。一切都以孩子的成長需求出發,會令你們的相處更加自然愉快。因為有了孩子,離異夫妻可能永遠都不可能真正地“分手”,你們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太多了,與其冷漠刻薄相對,不如制造周末一家親的溫馨景象,尤其是學校的親子活動,雙方最好一起參加。

   3、尋常朋友

  其實所有的過去都不可能輕易抹掉,不能做夫妻,不必做仇人,不愿再死纏爛打,那就做尋常的朋友好了。做尋常朋友,若即若離若有若無,應該是前任的最佳境界。Ta的生活不再與你有關,而你的也是,但并不排除偶爾的關心、問候,當然不必在生日、情人節再為Ta準備禮物,只是,在某些需要幫助的時候,你和Ta,并不是不可以坦然出現在彼此面前的。

   4、瀟灑路人

  既然分手了,就表示和兩人有實在過不下去的理由,既然如此,何必還要裝出再做朋友的勉強樣子?甚至連仇恨、尷尬、懷念、關心通通都不要有,就當從未認識過此人,或是把Ta僅僅當作曾經認識的一個人。從此再無關聯,包括痛與樂、老與病,如此做法,多么干脆瀟灑?

   5、贍養型

  因為做過他的老婆,所以他必須負有贍養的責任,而她也自動有了被贍養的權利,尤其有了孩子,她會更有理由三天兩頭地找前夫商量裝修、興趣班、旅游、度假之類的問題。她基本上很少考慮自己的生活,她打著被贍養的旗號,游移在自己和前夫兩個家庭之間,樂此不疲,甚至還可能會對前夫新女友指指點點,并且不介意在血拼后直接去前夫家請前夫評價。

離婚共同撫養孩子有哪些不好

倆人到離婚這一步大多數是已經沒有辦法繼續保持友好聯系溝通的,如果共同撫養,平時依然需要很多聯系,生活上關于孩子的部分看不了有交叉,還是會出現矛盾加劇關系惡化,對彼此對孩子都不好,所以還是劃清界限各自安好比較好。
共同撫養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后,經協商一致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對于離婚后共同撫養孩子的利弊有:利:夫妻共同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感受父愛和母愛以及雙方的陪伴。弊:共同撫養權常常意味著孩子要在雙方之間輪流居住,可能導致孩子家庭觀念的弱化。
夫妻離婚孩子可以共同撫養嗎
可以。
1、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6、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8、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9、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0、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后看孩子有次數限制嗎

法律是沒有次數限制的,但夫妻雙方可以規定每月探望孩子的次數以及時間、地點等。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2、對子女探視權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民法典》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
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于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探望權的基本特征?
(1)探望權是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的權利;
(2)探望權的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對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撫養、未與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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