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審理是否需要當事人到場
離婚案件審理是否需要當事人到場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說,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但一方屬于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出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法律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這一條規定,離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1款 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常態處理方式為按撤訴處理,例外為缺席審理。缺席審理受到嚴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
法院起訴離婚必須要兩個人去法庭么
1、離婚訴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通常開庭時雙方都需要到場。建議雙方到場,這樣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2、庭審時雙方一般均需到場,到法院起訴時不需要都到場,你本人或者委托律師去就行。
3、雙方要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起訴的話,可以向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案件當事人最好是到庭,原則上要本人到場;
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委托律師,需出具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離婚起訴狀和其他材料。起訴狀、委托書、意見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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