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個必須、五項制度”
為有效破解涉訴信訪突出問題,去年初,最高法院王勝俊院長批示指出,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必須強化群眾觀念,必須堅持源頭治理,必須建立長效機制,必須工作重心下移”。為貫徹王勝俊院長“四個必須”的重要批示精神,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并經黨組會、審判委員會研究通過,最高法院制定出臺了涉訴信訪評估預防、約期接談、責任通報、多元化解和案件終結等五項制度。評估預防制度要求案件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各個程序上,對案件進行信訪評估,按照發生信訪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劃分為一、二、三級,及時采取相應化解措施,向下一環節、后一程序作出提示,并逐案填報“信訪登記評估表”。責任通報制度要求各級法院建立健全涉訴信訪分析通報制度,不僅分析通報涉訴信訪基本形勢和案件基本情況,還通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和原合議庭、承辦人或者執行人員。約期接談制度要求接談法官因合理原因無法一次答復來訪人的,要為來訪人出具“約期接談單”,協商約定下一次接待的日期,承諾如期接待,來訪人則承諾在約定期內不再信訪。多元化解制度要求各級法院廣泛調動和借助社會力量,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基層單位代表、心理醫生、有關專家、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法官等,共同參與涉訴信訪矛盾的調解化解。案件終結制度要求,對于經最高法院再審或審查作出裁判或審查結論的案件,由最高法院予以終結;對于不服中、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并作出結論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終結,最高法院審查備案。 “四個必須、五項制度”抓住了涉訴信訪工作突出問題,回應了新形勢對涉訴信訪工作的要求,反映了涉訴信訪工作基本規律,指明了涉訴信訪工作的努力方向,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開展涉訴信訪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準則。它從信訪工作的基本理念,到信訪的預防、警示、接談、化解、終結等各個環節,系統地作出了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邏輯性和可操作性,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群眾觀念是貫穿始終的一條紅線,起統領作用;涉訴信訪的源頭在立、審、執,為提高廣大法官源頭預防意識,解決“割韭菜”的問題,制定評估預防辦法,根據信訪風險等級采取不同預防措施;有些案件沒有評估,或經過評估預防信訪還是發生了,就進行通報,一直通報到具體合議庭、辦案人,予以提示和警示,增強大家的工作責任心;對來訪當事人所反映的問題,不能馬上解決的,則要根據情況約期接談,使其有合理的預期,防止重復訪、越級訪,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規范信訪秩序;有些案件僅靠法院一家或法院內部的一個部門、一種手段,難以解決問題,就要借助多方力量、多種辦法予以化解;對于確屬無理訪,在窮盡司法程序、落實幫困措施后,信訪人仍不息訴的,采取案件終結辦法,移交地方穩控。但一定要保證終結案件的質量,絕不能草率從事、一終了之。可見“四個必須、五項制度”是一個環環相扣、有機統一的體系,具有清晰的內在邏輯關系。
怎么知道派出所立案了
查詢公安機關的立案信息,可以到報案或提出控告的公安機關查詢。公安部立案信息查詢可根據
一,打110查詢
二,可打當地派出所查詢,網上是查不到的,因為是內線服務。
此外,拿到報警回執憑證,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并發給報警回執。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于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并向群眾解釋清楚。該制度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于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公安部日前出臺措施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部分公安機關有案不接、接報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要求,對于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不得推諉。對于報案時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先出警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后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部立案信息怎么查詢?
查詢公安機關的立案信息,可以到報案或提出控告的公安機關查詢。公安部立案信息查詢可根據
1、打110查詢
無SIM卡無法撥通110更多,其實我們所設想的緊急號碼一般為110、120、119這幾種,這種類型的號碼準確的說法是“特服號碼”,并不是緊急號碼,所以這樣的電話號碼目前是只有電信的3G、4G制式的手機才能夠撥打成功,而其他的都是無卡不能撥通。
(1)第一,如果不小心打了電話,可以直接掛掉
(2)第二,如果對方接了電話,可以說一聲“抱歉,我不小心按錯了”。
(3)第三,如果對方接了電話,可以我們這邊沒事,麻煩你們了不好意思。
(4)第四,如果是第一次,第二次,三次,打了緊急電話,可以和對方說明自己情況,麻煩他們不要過來,我們這邊什么事情沒有
(5)第五,打了很多次報警電話,這個就是屬于故意占用公共資源,是要被拘留的。
(6)第六,如果對方已經接警,并用座機或者手機給你打電話,你可以這樣說“不好意思,剛才是我這邊不好心按錯了,給你們添麻煩了,實在抱歉。
2、可打當地派出所查詢,網上是查不到的,因為他們是內線服務。
手機正常開機后,先檢測是否有SIM卡、搜索網絡、注冊流程,根據優先級選擇合適網絡進行注冊認證,直到注冊成功或者失敗。SIM卡只是這里面的一個認證環節,不管是否有SIM卡,都不會影響到手機的射頻模塊的正常工作。
擴展資料:
拿到報警回執憑證,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并發給報警回執。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于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并向群眾解釋清楚。
該制度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系、便于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系。
案例
6月27日,劉女士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廈門湖里公安分局的“楊警官”,并準確地報出她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說她涉嫌一起“洗錢”案。
隨后她的電話被轉到“上海市嘉靖公安局刑偵大隊”的“李警官”手上,“李警官”讓劉女士去酒店開個房間,方便調查。
劉女士開房后,“刑偵大隊大隊長吳定國”打來電話,給她發來一條含有網址鏈接的短信。劉女士點擊鏈接,手機下載安裝一款名為“公安部案件查詢系統”的App。
在App里,劉女士點擊“經濟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輸入對方給的案件號。含有她個人照片和信息的“檢察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頁面跳了出來。劉女士又打開了App上的“賬戶自清系統”。
晚上,她用手機銀行查詢,發現銀行卡里只剩下217元,原有的33萬多元已被騙子轉走,她這才察覺被騙,隨后報警。
接到報警后,廈門市反詐騙中心立即啟動緊急止付程序。
劉女士先從客服渠道查詢資金流向,查到33萬元流入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的賬戶。反詐騙中心的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駐點工作人員立即追查資金流向,在工商銀行的四級賬戶止付了15萬元,興業銀行的六級賬戶止付了18萬元——劉女士被騙走的33萬元,全部被反詐騙中心緊急止付。
騙局揭秘——警方內部系統不會對外開放
據廈門市反詐騙中心民警分析,劉女士遭遇的騙局其實是“公檢法”查案騙局的升級,其他詐騙手段相同,唯獨在匯款環節,騙子利用新研發出的“公安部案件查詢系統”的App,讓劉女士通過操作泄露了自己的銀行卡相關信息,從而騙走了匯款。
騙子可能事先掌握了劉女士的個人信息,再據此制作出“檢察院凍結管收執行命令”,讓劉女士信以為真。而且,這款App打著“公安部”的旗號,完全由被騙的人自行操作,看似公正、公開,其實更具迷惑性。
這款軟件其實有病毒
警方提醒:警方根本沒有“公安部案件查詢系統”的App,雖然內部有使用警務系統,但根本不可能開放給社會大眾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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