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如下: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一般訴訟的流程是什么
1、準備起訴狀及證據;
2、到法院立案繳費;
3、等待對方答辯,舉證;
4、開庭審理;
5、一審判決或調解;
6、二審開庭審理;
7、執行。
民事再審立案可以中止執行嗎
民事再審立案可以中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民訴意見》第199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第200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后十日內發出裁定書。第206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得看再審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2)如果當事人做出的再審申請的,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
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再審立案可以中止執行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再審已經立案可以中止執行。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等到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由當事人再申請恢復執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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