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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存款(離婚存款如何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7-04 03:05:38

起訴離婚前把存款取出

法律分析:1,必須要明確這些錢是不是婚后所得,如果是就是在轉移夫妻共有財產,這是違法的;2,如果有存款的時間可以查證,證明是結婚前取得的部分,就是婚前財產;3,哪怕是結婚前存下的錢,后來取出來,再存進去的部分,都屬于婚前財產,這需要提供詳細的資金存儲的時間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法院能查存款嗎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有權利且在特定情形下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狀況。
如一方對另一方隱匿或轉移共有財產有所疑慮,并向法院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據,法院將依據法律規定展開調查。
然而,法院的調查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通常會向相關金融機構發出協助查詢通知。
同時,當事人亦有責任提供詳盡準確的財產信息,以助于法院的調查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離婚案件都涉及存款調查,具體取決于案件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申請與證據。

離婚存款怎么分配

法院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一般以余額為準,對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對方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會查余額,除非明確申請法院調取對方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地證明對方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僅僅拘泥于賬戶余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銀行存款證據如何搜集
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么離婚時,收集銀行存款證據方式:
1、當事人自行調查搜集(記錄下對方的開戶行及銀行帳號,為下一步調查做準備);
2、委托律師調查搜集(委托律師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3、申請法院調查搜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沒有開戶行及銀行帳號,調查成功率幾乎為零。
離婚時對方轉移名下存款怎么辦
離婚時對方轉移名下存款這種情況在不少離婚案件中都出現過,當然算違法行為。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這種行為是這樣規定的: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在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有的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終結時應該按照共同協商或法院判決來分配這些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離婚時轉移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動產等)案例,基本上都是這些手法。
1、將家庭共同存款直接轉移到他人名下。
2、將房產等偷偷賣給親朋好友,虛假買賣,不進行實際付款,離婚后再過戶過來。
3、將有價證券(公司股權等等)賣掉,往往交易價格非常低,或者偽造入股的公司債務,是公司資產降低或為負數。
4、編造一些意外事故,賠付大筆金額給他人。
法律實踐上,在離婚時一方已經轉移了資產,是可以進行追討的,但往往存在著取證的困難,如果是存款轉移方掌控家庭財產,另一方什么都不知情,那么起訴追討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因此,夫妻雙方都應該知道家庭財產,以及存款的賬號、密碼等等。萬一法庭上要求舉證,沒有這些東西都不知道法庭會不會給你去調查相關銀行流水,而且法庭是絕對不會去調查第三方銀行流水的。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了有轉移財產的現象,離婚時是可以進行上訴追討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方是違法的,經過追討后,惡意轉移財產方會被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后發現另一方轉移了財產(包括存款在內),如有證據,也可以上訴追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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