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軍人的婚姻家庭關系和普通公民不同。一般婚姻離婚時以“感情破裂”為標準,但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需以“重大過錯”為標準,基于特殊法優先一般法的原則,軍人離婚有其特殊規定。雖然我國法律針對軍婚實施特別保護,但是如有證據證明軍人存在上述“重大過錯”的,無論軍人是否同意,軍隊是否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嫂均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由人民法院來判斷是否存在“重大過錯”。 如果夫妻雙方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后,應準予離婚。
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軍人應提供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雙方身份證明;
二、開具財產、經濟狀況的證明;
三、開具雙方結婚時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出具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證明;
五、 雙方婚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單位證明等;
六、 開具子女情況證明:如子女人數、出生證明、戶口簿等;
七、婚姻狀況證明: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有無調解空間的說明。
協議離婚注意:現役軍人一方需提供有效期內的軍人證件原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一方需提供戶口薄首頁、本人頁(本人頁婚姻狀況與本人實際情況一致)原件。
1. 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 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工作部門不得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但是經查實現役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基于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因此軍人同意離婚并非離婚的必要條件,若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且不需征得軍人同意,過錯只能是重大過錯,不能為一般過錯。
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或者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1.離婚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政治工作部門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調解無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配偶為非現役軍人,現役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政治工作部門應當視情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對方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一方要求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現役軍人所在單位還可以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者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配偶為非現役軍人,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現役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不得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但是經查實現役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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