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男方有精神病孩子會判給誰
在此類情況中,子女撫養權的確立需結合多項要素進行評估。其中,男方精神疾病成為關鍵的參考要素之一,但非唯一決定性因素。在多數案例中,司法機關將關注并確保子女權益最大化。若男方的精神問題嚴重削弱其承擔養育責任的能力,例如無法保證穩定的家庭環境、優質的教育資源以及充足的情感支持,那么子女被判歸女方撫養的概率較大。反之,若男方病情較輕且具備其他有利撫養子女的優勢,如穩定的經濟收入及親友幫助等,亦不能完全排除男方獲得撫養權的機會。此外,審理人員還需考慮孩子的年齡與意愿等因素。總而言之,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后才能做出合理判決。
男方艾滋病患者,女方能否離婚
若男方感染艾滋病,女方有權提出離婚;
如男方婚前未披露病情,女方可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明確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應在婚檢時如實告知另一方;
若未履行告知義務,另一方可依法申請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男方患有精神病提出離婚要哪些程序
一方患有精神病要求離婚要滿足以下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后患病,經須久治不愈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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