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1、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任一方的戶籍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2、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起訴離婚要雙方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結婚證、小孩出生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
3、一般要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監禁、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4、一審一般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 , 雙方因感情不和又分居滿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 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往來兩地的交通記錄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二審法院在離婚問題的處理上通常只有兩種:
1、認為一審判決沒有問題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認為一審判決有問題則裁定發回重審。這種情況二審一般不判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焦點是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一般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二審法院二審是否維持一審準予離婚的判決,還要結合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法院一般也會詢問或者查明在一審到二審過程中,雙方的生活中是否有溝通、交流,期間的溝通、交流能否指向修補婚姻裂痕,而不是互相指責辱罵,不同意離婚一方應當盡量舉證證明和好事實和行動。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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