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達到什么條件可以領養孩子
法律分析:關于收養的規定如下:
1、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5、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6、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7、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領養孩子有什么條件要求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種種原因需收養子女,應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條的規定,收養人欲收養孩子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收養人無子女是指收養人因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夠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養人自愿收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的條件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也就是說收養人有實際履行作為被收養人父母的義務與責任的能力,能滿足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實際需要。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如果這種病傳染到兒童,被收養人的健康肯定會受到影響,不利于被收養人的成長,因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人,是不準許收養子女的。
4、年滿三十歲,這是一種年齡上的限制,這種限制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接近于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的年齡差距,有利于培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感情,穩定家庭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系。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并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系。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于: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子女,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收養與自己或者配偶沒有什么關系的孩子,但是有些時候收養也會發生在親屬之間,甚至有的人會對自己的養子女進行收養,這些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規定,也辦理了登記或者進行了公證的,那么收養關系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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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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