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彩禮錢是可以退還的。具體如下:
1、法定依據:根據相關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這是因為彩禮通常被視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若婚姻未能成立,則贈與條件未成就,彩禮應當返還。
2、特殊情況:特殊情況下,雙方雖未領證但已同居生活較長時間(兩年以上)或在此期間生育了子女,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這些因素,對是否退還彩禮及退還比例作出調整。
3、返還方式:男方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交相關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女雙方訂婚或者舉行了婚禮儀式,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未實際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共同生活”指的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男方在婚前給付了彩禮,導致自己的生活困難,雙方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
彩禮返還的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1、證據收集:要求返還彩禮時,男方應收集并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彩禮支付憑證、雙方溝通記錄等,以證明彩禮的存在及給付情況。
2、時效問題:彩禮返還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男方應在合理期限內主張權利。
3、協商為主: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時,建議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協商有助于節省時間和金錢成本,還能維護雙方的關系和諧。
4、彩禮與贈與的區別:彩禮的給付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需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等因素。
5、返還比例:法院在判決時會根據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的數額大小以及雙方過錯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以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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