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時間如下:
1、協議離婚需要時間:7天-30天左右。協議離婚是最快的離婚方式,如果雙方協商完畢,雙方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往往在半小時內全部搞定。專業的婚姻律師接受委托后,從來不會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是促成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直接起訴有很多弊端,不僅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和財力,訴訟本身的風險也是重要的因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特姿臘殊情況一般法院很難直接做出離婚判決,往往會給雙方一次緩和的機會。
2、訴訟離婚需要時間:第一次耐冊悉訴訟:60天。半年后第二次訴訟:30天。兩次訴訟合計9個月左右。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一方必然會向法院提起離婚訴昌乎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均采取簡易程序審理,即在基層法院并由一位法院獨任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到法院做出判決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起訴后至開庭一般在20-30天左右,如果開庭時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則法院會在開庭后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做出判決。在判決半年后,原告可以選擇第二次訴訟。一般情況下,各法院現在審理離婚案件采用“首審負責制”,即第一次處理離婚案件的法官,第二次仍由該法官負責處理,由于有第一次訴訟的經歷,法官處理第二次訴訟離婚的速度較快,一般在一個月內會審理終結。
涉外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分析: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所以離婚登記30天——60天可以辦理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