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一)犯罪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要,同意辦理離婚手續,并在達成離婚后,重新辦理復婚手續的行為時,假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小張和小芳結婚已有10年,孩子也到了上小學的年齡,夫妻雙方為了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決定買一套學區房。但夫婦二人作為本地人,只能買兩套房子,而且自己的名下已經夠兩套了,為了買學區房,兩人商量好,就是假離婚。
所以,2019年,二人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規定,孩子由小芳撫養,小張支付撫養費;雙方名下有一套住房,男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離異后,雙方如愿買下學區房,再到民政局辦理復婚手續。可是好景不長,兩人復合一年后,因感情不和而要離婚,但這次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發生了爭執。
小張認為,雙方之前為購買學區房而寫的離婚協議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應屬無效,財產也應該歸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小芳認為,兩人初次離婚,都是因為感情不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房地產在初次離婚時就明確地歸女方所有,因此,房產應屬于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爭議焦點:
二人初次離婚時簽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這個“假離婚協議”是真的還是假的。若為假離婚,其“假離婚協議”對雙方無影響,若為真,則需按“假離婚協議”辦理房屋。
舉證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事實,則應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據此,在本案中,小張主張雙方為規避購房政策而進行的假離婚,并簽訂了一份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因此,小張有舉證責任,他必須向法庭提交一份完整的證據,以證明離婚協議并非他和他妻子心底的真實愿望。但更多的是他們為逃避購房政策而作假。
法院判決:
離異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是為了規避購房政策,并不是小張內心的真實想法。因此認定雙方第一次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部分無效。
律師分析:
夫婦二人在辦理離婚和簽訂離婚協議時,應預見到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并非多數人所想的那樣:我們雙方已復婚,離婚前簽署的離婚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若無特殊情形,特別約定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離婚協議均為有效。因此,不要為了逃避政策而最終弄巧成拙,讓“假離婚”成為真正的災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
(一)犯罪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之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錯誤的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因假離婚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無論真實目的是說明,都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請求撤銷的權利。“假離婚”無論在婚姻關系效力和財產分割效力上,都和“真離婚”有同樣的效力。
因假離婚簽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并不承認“假離婚”。
平時說到的“假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某種目的,約定暫時離婚,達到目的后再復婚的行為。
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為了取得購房資格、規避夫妻債務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謀離婚的形式來達到目的。
但在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合意的“假離婚”最終演變為一方拒絕復婚,最終導致真的分手。
假戲真做,成了真離婚,其中不能排除有些人就本來就是蓄意離婚,借假離婚之名,達到自己真離婚、分割財產的目的。
那么,該怎么評價“假離婚”對于離婚的效力以及離婚協議書的效力?
一、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明確規定,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即明確了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同等效力,一旦離婚登記完成,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
該規定符合離婚行為的特殊性。一旦離婚,身份關系不可逆轉。
《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夫妻雙方均有同意離婚的明確意思表;三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離婚協議。
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無論真實目的是說明,都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沒有請求撤銷的權利。
二、假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有法律效力嗎?需要履行嗎?
“假離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訴訟中主張“假離婚”并非是為了恢復原來的夫妻關系。
而是因為雙方在實施“假離婚”的過程中,財產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慮的結果,或者為了規避管控政策,財產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負擔,主要是要求法院對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原則上是將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區分進行處理。
盡管肯定了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身份關系處理的效力,但仍需對離婚協議中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愿進行審查。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協議效力應當滿足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如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有證據確實能夠證明該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非雙方真實意愿,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則應當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配。
當然,在具體分割時,仍應結合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存在過錯、對婚姻的貢獻等情況酌予確定分割的比例和數額。
由此可見,“假離婚”無論在婚姻關系效力和財產分割效力上,都和“真離婚”有同樣的效力。
只是在“假離婚”案件中,法官對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真實意思表達的審查,會更謹慎一些。
老公提出假離婚怎么辦
假離婚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對于離婚后的事項不能進行反悔。具體而言即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并且假離婚時協議歸于一方的財產,復婚后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夠以假離婚為由進行改變財產性質和返還。并且在假離婚的時候,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就是真實有效的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假戲真做離婚協議能起訴嗎
在特定情況下,簽訂了“假戲真做”離婚協議仍有機會提起訴訟。
一旦該協議在民政部門完成備案,便具備了法律約束力。
如有一方聲稱協議為“假戲真做”,需提供充足證據證明簽署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或協議內容并非雙方真實意愿。
例如,能夠證明簽署協議的初衷是出于特殊目的,且對方知情。
然而,此類證據的搜集與證明往往較為困難。
若無確鑿證據,法院通常會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處理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
因此,建議您盡快收集相關證據,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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