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的資料
交通安全一、什么是交通安全設施?
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充分發揮道路交通的功能,依照規定在道路沿線設置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及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硬件的總稱。
二、損壞交通設施如何賠償和處罰?
肇事人損壞交通設施,應主動立即報警,除賠償恢復受損交通設施所需的全部費用外,依據《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對肇事人處五百元或一千元罰款。損壞交通設施逃逸的,按規定重處。
三、什么是道路交通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符號、顏色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設施。
四、道路交通標志如何分類?
道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主標志又分為:
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標志。
五、什么是警告標志?
警告標志是警告車輛和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志。其形狀為正等邊三角行,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
六、什么是禁令標志?
禁令標志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志。其形狀通常為圓形,個別為八角形或頂點向下的等邊三角行。其顏色通常為白底、紅圈、紅斜桿和黑圖案,"禁止車輛停放標志"為藍底、紅圈、紅斜桿。
七、什么是指示標志?
指示標志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其形狀為圓形、正方形或長方形,顏色為藍底白圖案。
八、什么是指路標志?
指路標志是傳遞道路方向、地點和距離信息的標志。其形狀,除地點識別標志、里程碑、分合流標志外,為長方形或正方形。其顏色,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
九、什么是輔助標志?
輔助標志是指緊靠主標志下緣,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志。其形狀為長方形,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框。用于表示時間、車輛類型、警告和禁令的理由、區域或距離等主標志無法完整表達的信息。
十、對幾種新型、常用的交通標志的解釋:
1. 禁止車輛停放標志:
該標志為圓形、藍底、紅圈、紅斜桿,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停放。交叉雙斜桿為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標志。單斜桿為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臨時停車(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不受限制。
2. 停車讓行標志:
該標志為八角形,顏色為紅底白字,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線以外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
3. 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
該標志為圓形、白底、紅圈、紅斜桿、黑色小汽車圖形,表示禁止一切機動車(含摩托車)通行。下緣附設有"二輪摩托車除外" 輔助標志的,準許二輪摩托車通行。
十一、什么是道路交通標線?
道路交通標線是由標劃于路面上的各種線條、箭頭、文字、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構成的交通安全設施。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導交通。可以與交通標志配合使用,也可單獨使用。
交通標線按功能可分為三類:禁止標線、指示標線和警告標線。
十二、中心黃色雙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黃色雙實線表示嚴格禁止車輛跨線超車、壓線行駛和向左轉彎。也表示嚴格禁止車輛和行人橫穿。其作用相當于中心隔離護欄或中心分車綠帶。
十三、中心黃色虛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黃色虛實線表示實線一側禁止車輛跨線超車和向左轉彎,虛線一側準許車輛在確保安全情況下跨線超車和向左轉彎。
十四、中心黃色單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中心黃色單實線表示不準車輛跨線超車、壓線行駛或向左轉彎。
十五、道路邊緣黃色單實線的功能是什么?
道路邊緣黃色單實線表示禁止一切車輛長時或臨時停放(含臨時停車上下客)。
十六、路面黃色網狀線的功能是什么?
路面黃色網狀線表示嚴格禁止一切車輛長時或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當黃色網狀線前方有車輛停駛時,后車必須在黃色網狀線外等候,直到確認黃色網狀線前方有足夠空間停駛本車時,方可駛過黃色網狀線。
十七、對幾種新型、常用的交通標線的解釋:
1. 人行橫道線:
人行橫道線為一組白色平行粗實線(斑馬線),在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采用兩條白色平行粗實線劃出人行橫道線的范圍,表示準許行人橫穿車行道。
行人橫穿車行道時必須行走在人行橫道線內,設置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還必須按信號燈指示通行。
2. 人行橫道線預告標示:
設置在人行橫道線前適當位置的白色菱形圖案,用于提示前方接近人行橫道,機動車行駛時須注意行人橫穿道路。
3. 禁止掉頭標記:
設置在禁止掉頭路口前適當位置的,由一個掉頭箭頭和一個叉形圖案組成的黃色圖案,表示禁止車輛掉頭。
4. 導流線:
導流線的形式主要為一個或幾個根據路口地形設置的白色V形線或斜紋線區域,表示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壓線或越線行駛。
主要用于過寬、不規則或行駛條件比較復雜的交叉路口,立體交叉的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5. 中心圈:
設置在交叉路口中心的白色圓形或菱形區域,用于區分車輛大、小轉彎,及對車輛左轉彎的指示,車輛不得壓線行駛。機動車向左轉彎時,必須緊靠中心圈小轉彎。
6. 減速標線:
設置在收費站廣場、出口匝道或其他要求車輛減速路段的白色虛線,其形式有單虛線、雙虛線和三虛線,垂直于行車方向設置。用于警告前方應減速慢行。
7. 的士臨時停靠點白色框線:
設置在的士臨時停靠點路面上,只準的士臨時停車上下客,其他車輛不準停靠。的士停靠時,必須遵守線內停車、即停即下、即上即走,不得占位待客。
8. 公共汽車停靠站白色框線:
設置在公共汽車站路面上,只準許市內公共汽車臨時停車上下客,其他車輛不準停靠。公共汽車停靠時,必須按位停放在框線內,依次上下客,不得越線。
(安全文化網)
錯誤的安全常識
開車吸煙不會影響駕車安全。
據調查,交通肇事者中以吸煙者為多,吸煙者比不吸煙者發生交通事故多50%。調查人員分析造成肇事的原因,認為吸煙的駕駛員在行車中摸煙、拿打火機點煙、找煙盒及嘴銜香煙,煙霧在眼前繚繞分散了注意力。此外,香煙中含有的尼古丁和焦油能大量消耗人體內的維生素B12,而人體缺乏維生素B12,可引起視力減弱。
少量酒精不會對駕車安全構成威脅。
酒后駕駛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少許酒精一樣會妨礙駕駛。研究發現,血中酒精含量由0.5‰增至1‰,發生車禍的可能性便增加5倍。如果增至1.5‰,可能性再增加6倍。
聽刺激性音樂可以消除駕車疲勞。
從人體工程學的觀點考慮,聲樂能調節人的感覺和心理,會令人感到舒暢和興奮,從而使人處于最佳工作狀態。然而,聽刺激性音樂對駕車安全有明顯的危害,駕車時應選擇節奏舒緩、曲調輕快音樂。
(安全文化網)
開車陋習
開車接電話
李先生是個生意人,電話很多。幾天前,李先生就因為一邊開車一邊接手機,被交警扣了2分。李先生說:“電話太多了,不接怕錯過重要的事情。如果我用耳機接聽,不知道可不可以?”
交警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有撥打、接聽手提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駕駛人,對其一次性采取扣2分的懲罰。關于用耳機接聽電話,法規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專家的研究和實際駕駛經驗,就算用耳機接電話,也會嚴重地分散注意力。因此,為安全著想,交警部門不提倡這種做法。
陋習二 邊開車邊喝水
上周二中午,一小伙子在某立交橋等紅燈的幾十秒時間里,從副駕座上抓起一瓶礦泉水,正欲擰開瓶蓋,綠燈亮了。他將車子開動后非常熟練地丟開方向盤,打開瓶蓋,然后單手操控方向盤,仰著脖子猛喝了幾口。交警舉起停車手勢:“您開車時喝水違法了。”小伙子被處以罰款150元扣2分的處罰。
交警指出,開車時仰頭喝水必然產生視覺盲區,容易造成追尾等交通事故,非常危險。道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使用電話、翻閱書報資料、觀看電視等妨礙交通安全的,都屬于違法行為。
陋習三 車內掛飾物
不少車主都知道車內不能懸掛飾物,可是很多人還是堅持認為掛小飾品無妨。
前日,孟先生被交警開了一張罰單———罰100元,扣2分。被罰原因一是孟先生沒系安全帶,另一項則就是在車前窗懸掛了一副紀念章。孟先生委屈極了:“掛個紀念章都要被罰?”
交警解釋,按規定,駕駛機動車時不得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因為懸掛在前窗、后窗或側窗的飾物,有可能擋住駕駛員透過車前左右后視鏡、前窗中部后視鏡(需要透過后窗)觀看路況的視線。此限制還包括透視率較差的防曬膜、窗簾等物。
(安全文化網)
交通安全宣傳資料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個想必沒有人不知道吧,咳咳,當然不能只是知道,嚴格遵守才是最重要的哦。
避免出游事故的五項注意 :
第一,行前全面檢查車輛
旅游出發前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燈光、信號、喇叭、后視鏡等要齊全有效;檢查蓄電池充放電是否正常;重點檢查車輛的制動系統及輪胎狀態。此外,出游還要帶齊千斤頂、輪胎扳手、滅火器、拖車繩。特別提醒新車車主,出發前做一次換胎練習,以免到時不會換胎。
第二,控制行車速度
越是平坦的大道,越是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因此請注意一定要控制好行車速度。
第三,駕駛防疲勞
長途駕車是一種緊張繁重的工作,極容易疲勞。因此合理地安排路線和作息時間非常重要。每隔兩小時休息一下,盡量不走夜路、不開夜車。
第四,要事先做好計劃
了解路途狀況,盡量避免長時間走山路;進入人群集中的市區、集市、村鎮時由于路況復雜,一定要減速慢行。
第五,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要驚慌,按以下六個步驟進行處理:
第一步:保護好事發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并確定責任。
第二步:不管責任大小,都要在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第三步:遇到較大事故時,向保險公司接報案人員詳細詢問理賠事宜;當車輛不能行駛時,請接報案人員提供合作修理廠的免費救援電話,以便于及時將事故車輛拖到修理廠修理。
第四步:遇到重大事故時,及時向接報案人員講清具體的出險情況,以便于保險公司及時派出人員進行現場查勘。
第五步:如在外地出險,須保管好所有與理賠有關的相關資料,以免因材料不全或丟失對后續的理賠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第六步:材料齊全后,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雨天行車小常識:
首先,要保持車距。雨天行車最大的困難在于視野不佳,下雨天能見度較低,因此,惡劣的的駕駛條件會影響司機的反應靈敏度,車距太近也會使前方高速行駛的車輛帶起的水霧模糊前風擋,所以應該保持比平時更大的行車距離。
第二,保持行車穩定,不要左躲右閃。有的司機行車時見到積水,常常馬上踩剎車放慢速度,并左右閃躲。這實際上會令后面的司機不知道該怎么反應,很容易發生意外。實際上,只要是不超過120 mm的水深在正常車速下是可以通過的。涉水時要控制住油門,不要猛踩,否則會使水的阻力增大,輪胎打滑,還可能使發動機吸入水滴。
第三,要控制車速。下雨天道路都比較濕滑,輪胎的附著力下降,制動效果也會明顯減弱。如果車速過快,慣性力增加,遇到緊急情況時,駕駛員的操作無法完全反應到車輛上,留下很大的安全隱患。
第四,越過溝坎和下坡時要特別注意。因為路面的濕滑非常容易導致車體失控,一旦感覺失控,要保持鎮定,不要踩剎車或亂打方向,而應及時收油,踩下離合器踏板保持原狀跑一小段,待輪子重新抓地,馬上控制方向。
第五,如果雨比較大,即使在白天也要開大燈,但別輕易開霧燈,并將雨刷調到最快。
第六,超車時,必須快速完成一系列的超車動作,盡快超過前車,如果車速過慢,前車帶起的水霧將會影響到視野。
另外還有一點要提醒的是,雨天行車之前應該對車況做好充分的檢查,包括雨刮、大燈、胎壓等;行車后還要對底盤進行清理防護,以免產生銹蝕。
高速路上慎停車 :
●高速路上慎停車
對那些喜歡駕駛的朋友來說,駕上自己的愛車,與家人、朋友一起出行是件美事。可是我們的愛車偶爾也會出點故障,如果剛好發生在高速路上,那車主就要特別留意了。因為高速路上車輛行駛速度很快,所以在停車修車時必須采取適當措施,才能確保車輛和家人的安全。
在行車道上是不允許修車的。臨時需要停車檢修,應提前開啟轉向燈,駛離行車道,按規定停在應急停車帶或右側路肩上。車上的人也要迅速轉移到右路肩或緊急停車帶邊緣,下車時從右側車門下,并立即與當地交警聯系。
但如果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的確寸步難行,不能離開行車道,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后方15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長途出行最好帶上三角警示牌),夜間還要同時開啟示寬燈、尾燈。
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是在路肩或停車帶內修車,也不是絕對安全的。車主應當保持警惕,一旦有險情,應立刻緊急避險,跑到防護欄外側路肩上的安全地帶。
車修好后需要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應急停車帶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的情況下再進入行車道。
如果出現的故障比較嚴重,或者是交通事故,車主應該撥打122或者找專業的救援車、清障車拖拉牽引,以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景區停車也要當心
出門在外,安全是最重要的。不光人要安全,車輛財物同樣也要保證安全。經常有車主在路途中為了方便欣賞景色而隨便把車停在路邊,殊不知,這樣很容易導致汽車被盜或被扣。另外還要注意,在盤山路上停車時,因為急彎很多,一定要選擇有停車帶的地方才能停車。
一般來說,各景點都有專門的停車場,因此在到達景區后,要將車停到停車場或在指定地點按順序停放,熄火后拉緊手剎。停車時最好將車頭調向利于游玩后出走的方向,以免走時車多不好掉頭出來。
如果需要中途停車吃飯、拍照,又沒有停車場時,最好將車停在大家能看到的地方,否則應盡量留人在車上看管財物。總之出門在外,不要有僥幸心理,應該多留意,盡量將意外減少到最小程度。
盡管景區、酒店的停車場有人管理,但治安卻不一定讓人放心。所以即使已經鎖好了車門,也建議車主不要將貴重物品留在車內,應該隨身攜帶。
交通, 這可是我們每天日常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事了,下面就來看看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通安全吧!
1、步行安全常識
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須走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沒有天橋和地下通道的地方應走人行通道;在沒劃人行橫道的地方橫過馬路時要注意來往車輛,不要斜穿、猛跑;在通過十字路口時,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并遵守交通信號;在設有護欄或隔離墩的道路上不得橫過馬路。
2、 騎車安全常識
騎車外出的同學,出行前要先檢查一下車輛的鈴、閘、鎖、牌是否齊全有效,保證沒有問題后方可上路。在道路上要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車道要靠右邊行駛。通過路口時要嚴守信號,停車不要越過停車線;不要繞過信號行駛;不要騎車逆行;不扶肩并行;不雙手離把騎車;不攀扶其他車輛;不在便道上騎車。在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中途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騎車轉彎時要伸手示意,不要強行猛拐 。
3、 駕車安全常識
凡有駕駛執照的人員來到學校后,都應到保衛處綜合科辦理駕駛執照備案手續,綜合科將會向你提出安全要求,制定安全學習時間等。出車前一定要認真檢查車輛,確認車輛無故障后方可出車;出車時還要帶齊有關證件,行車中要隨時注意標志牌,以防走錯路線無故造成違章。另外一定要切記酒后不能駕車。
4、乘車安全常識
乘車時要現下后上,排隊上車,不要亂擁亂擠以免踩傷或為小偷作案提供條件。車停穩時,才能上下車,不能搶車、扒車。乘車時不可將頭或手伸出窗外,以免受到傷害。乘長途汽車,一定要忍住瞌睡。在睡眠時,若司機急剎車,巨大的慣性可能給你造成傷害。
有關于交通安全的資料
小學生安全自護小常識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后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3、過馬路時應注意的安全
1、過馬路時要注意觀察交通信號燈的變化。紅燈亮時,不能過
馬路;綠燈亮時,也要看清左右確實沒有車來,才可以過馬
路;如果馬路過了一半時,信號變了,要趕快過馬路。
2、有時紅燈亮的時候,汽車還在離路口很遠的地方,這時也不
能過馬路。因為看起來車離得很遠,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會開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個信號燈,應該看哪一處的呢?應該看要
穿過的馬路對面的那盞信號燈。
4、出巷子口或綠化叢時,不要突然跑過去,因為可能會有車子
正好路過。
5、不要圖省事,從隔離護欄下、斑馬線以外的馬路上過馬路。
五、人在高處極其危險,應杜絕以下幾種不良行為
1、墻頭又高又窄,不要到上面去。
2、沒有建好的高樓,缺乏保險措施,不要爬上去玩。
3、不要爬樹,這種行為既不愛護樹木,很細的樹枝又承受不了
你的身體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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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要在樓梯上打鬧,很容易摔下來。
5、不要蹲在窗沿上擦玻璃,也不要把身體伸出窗外,很容易從
樓上摔下來。
6、不要坐在樓房走廊的欄桿上,不能在樓房走廊或窗戶邊追逐、
奔跑,以免發生意外。
7、不能爬陽臺,更不能從一處陽臺攀越到另一處陽臺上。
六、外出活動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1、和家人上街時,不要一個人亂跑。
2、集體外出時,如果有事,一定要跟領隊老師請假、打招呼。
3、集合時,看看你前后左右的人有沒有到。
4、上街時,要跟緊大人,不要東張西望。
5、如果發現自己掉隊了,不要驚慌。可以站在原地,等家長或
老師來找你;也可到當地的管理處,請工作人員在廣播里播
放“尋人啟示”;切不可跟陌生人走,當心碰上騙子。
七、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燙傷呢?
1、接開水時要先把杯口對準龍頭的出水口,再開龍頭接水,最
好是在帶龍頭的開水壺里接開水。如果杯口對不準的話,開
水會濺出來燙傷人。
2、不要太勉強地使用裝滿開水的開水瓶。可請大人幫忙倒水。
3、開水裝大半杯就可以了,裝得太滿的話,走動時水會潑灑出
來。
4、端著很燙的杯子走路時,杯下可放一只杯托。端著杯托,就
不怕燙了。
5、喝熱水前,先試一試冷熱,就不會被燙到了。
八、使用電時應特別注意的安全
1、插插頭時,手拿住插頭后部的塑料座,不要去碰前端的金屬
簧片。
2、當手上有水時,不要去碰電源開關和電器的金屬殼,因為水是導電的。
3、電器的電線不能用力拖拉。
4、發現電線破損,不要去碰露出的金屬導線。
5、千萬不能用金屬物、鉛筆芯等東西往插座的孔里捅。
九、如何預防煤氣中毒?
1、使用煤氣時,要開窗,保持室內通風透氣。讓一氧化碳等有
害氣體及時排出室外。
2、熱水器附近不能放置易燃物品。
3、熱水器使用完以后,一定要關閉開關,絕對不能不關開關就
去睡覺。可采用掛牌子的方法提醒自己。
4、如果煤氣泄露,應立即關閉煤氣總閥門,千萬不要開燈或點
火。
5、如果有人煤氣中毒,應迅速通知大人來進行搶救。
十、如何防止高空落物砸傷行人呢?
1、從住宅樓的陽臺下經過時,應與樓房保持一定距離。刮大風、
下暴雨時,更要特別小心,防止樓上的物體墜落下來砸傷你。
2、如果你住在樓上,也應該考慮行人的安全。不要在陽臺、窗
臺等處,防置花盆、拖把等易砸傷人的物品。
3、如果需要在陽臺邊上放置物品,一定要加防止墜落的裝置。
4、在陽臺上活動的時候,注意不要將物體碰落到樓下去。
十一、同學之間不宜開的玩笑
1、不能在同學后面用雙手卡住同伴的脖子,容易造成頸椎
骨折。
2、不能突然坐在同學的腿上,可能會把同學的腿坐斷。
3、不能突然地嚇唬人,會把同學嚇壞。
4、不能偷偷地抽走椅子,以防同學摔倒受傷。
5、不要在門上放東西,一開門,門上的東西砸下來,會把同
學打傷的。
十二、如何防止異物嗆入氣管?
1、吃東西時不要大聲說笑。
2、不要把花生米、豆子之類的東西拋到空中,再用嘴去接著吃。
3、在做比較激烈的運動時,嘴里不要含東西。
4、上課時不能吃東西,不但不禮貌,含著東西回答問題,還容
易被嗆著。
5、發現有人氣管里嗆進了異物,要趕緊叫人來搶救。
十三、游泳時應注意的安全
1、游泳前要做熱身運動。
2、游泳時最好和大人或同伴一起去。
3、游泳時不要吃得過飽,也不能餓著肚子去游泳。
4、不能在游泳池里嬉戲、打鬧,以防出現意外。
5、在游泳時,腿部出現抽筋現象時應立即上岸。
6、發現異常情況時應馬上報告救生員。
十四、吃藥品時應注意的事項
1、一定要按照醫生的囑咐按時吃藥。
2、不能隨意增大藥劑量,以防出現意外。
3、不能隨意吃大人吃的藥品。
4、吃藥前應看清楚藥品的有效日期,核準用藥量。
十五、如何預防農藥中毒?
1、不能在剛剛噴灑過農藥的田間或綠化叢中行走或玩耍,如遇
噴灑農藥,應立即離開。
2、不能用巨毒農藥在住宅區內毒老鼠和殺滅蚊蠅,以免發生意
外。
3、裝過農藥的瓶子,不能再裝酒、油或盛茶水。
4、剛噴過農藥的瓜果、蔬菜,半個月內不得食用。
5、用過農藥的蔬菜洗凈后要用清水再浸半小時,方可撈起加工
烹調,水果食用前要洗凈、削皮,以防殘留農藥引起積蓄中
毒。
十六、怎樣進行自我保護呢?
1、不要輕信陌生人。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禮物,不能跟陌生人走,
更不要帶陌生人回家,以免受騙上當。
2、要學會分辨真偽。不要順便在馬路邊購買十分便宜的物品,
特別要提防假冒偽劣商品,以免食用后影響我們的健康與安
全。
3、避免誤入困境并學會擺脫困境。一個人獨立外出時,應向家
里人或老師說明去向和歸來時間;遇到困難或發生意外時,
應保持鎮靜,并積極想辦法向一切能給你提供幫助的人或機
構尋求幫助。
十七、如何預防壞人勒索呢?
1、放學后應立即和同學結伴回家。
2、離開家時,不要帶過多的錢和貴重物品。
3、天黑時,不要獨自出來玩。
4、在有路燈照明和人多的地方行走。
5、遇到壞人勒索時,應大聲喊叫,并立即向家人或老師報告。
如果情況緊急,有生命危險時,應采取一切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
十八、女同學應特別注意的人身安全
1、不穿奇裝異服,不穿緊身衣或過于暴露的衣服。
2、外出時應和家人或同伴在一起,不要獨自行動,特別是天黑
時,更不要獨自一人外出。
3、不要輕信陌生人,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給的東西,提
高警惕性。
4、遇到危急情況應保持鎮靜,大聲呼喊并及時報警。
可以不?
回答者: 熱心網友 | 2011-3-17 19:39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7、要走斑馬線。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個想必沒有人不知道吧,咳咳,當然不能只是知道,嚴格遵守才是最重要的哦。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回
2、走路時,不要答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專位伸出窗外;3、乘屬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后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后要等車輛開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關于交通安全的資料的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個想必沒有人不知道吧,咳咳,當然不能只是知道,嚴格遵守才是最重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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