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的記分周期是從初次領證日期開始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例如2017年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么到2018年的11月3日是一個記分期。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12個月)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
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后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么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o
該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么11月4日是一個記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為一個積分周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后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么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擴展資料: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度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駕駛證
駕照的12分周期是駕照的頒發日期及之后的一年時間,這一年時間就是駕照的計分周期。
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么11月4日是一個記分期,到下一年的11月3日為一個積分周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后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么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駕駛證全稱為機動車駕駛證,又作“駕照”,依照法律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所需申領的證照。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缺少這種技能的如果隨意駕駛機動車,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于已具備安全駕駛技術的人他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這種允許的證件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駛證是一種“許可證明”。
擴展資料:
(一)駕駛年齡: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不得申請駕照的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況: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4、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初次領證日期在駕駛證正證上有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以上材料來源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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