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 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可以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復核,有時間要求要在收到責任認定書3日內申請。或者直接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書。當然都要求能提出證據。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并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首先應該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么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所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出現交通事故之后,交警處理之后會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是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難免出現錯判,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錯誤,有權利申請復核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于復核,以一次為限。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怎么辦
答: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當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審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審請五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后認為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的,維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的內容;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及責任劃分不公正的,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并決定取舍,以此來判決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三、信訪程序獲得救濟
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
拓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三、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
目前法律已明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交警部門做出的一份關于交通事故調查方面的證據。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各方具體賠償責任的定案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當事人賠償責任承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相關事實及責任劃分不服,該怎么辦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復核以一次為限。當然,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程序違法,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律師建議,當事人不僅僅要關注事故事實、責任劃分部分,還要注意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交察是否已經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資格、事故處理單位是否有管轄權、簽字是否是一人代簽、是否在法定期間做出檢驗、扣留車、物程序是否合法、相應權利是否告知等等。如果在事實上與實體上遇到困難,不妨從程序上分析分析。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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