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 共同犯罪 的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一、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 刑法 》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 危險駕駛罪 ,是指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法規,在道路上 駕駛機動車 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駕駛機動車 的行為。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危險駕駛罪作為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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