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解釋
法律主觀: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主要提出對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的一些基本要求。本條內容比較原則,并不適合作為責任認定的法條,而是在強調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50條解釋
本條是關于貨運機動車載客和載人的限制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不同于客運機動車,是指專門設計用于運載物品的機動車輛。貨運機動車載人,除了不得超出核定的載人數外,還不得超出設計用途載客。“載客”,是指以運送人員為目的的機動車載人運輸。前面我們已經解釋了,客運機動車是專門設計用來載人的機動車,其設計和制造要求較高,對車身的防水密封性、防塵密封性、舒適性、安全性、方便性都有具體要求。貨運機動車的設計用途和制造要求完全不同于客運機動車,一般載質量較大,要求便于貨物的裝卸等,不適宜作為人員的專門運送工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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