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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在何時提出,如果開庭時提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首頁 > 勞動人事2021-01-27 05:18:06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能不能增加訴訟請求,如何更改訴訟請求呢?

立案時已經有了訴訟請求,在開庭時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

1、訴訟請求的變更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

對變更訴訟請求期限的規定和表述不統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一審舉證期限內”和“舉證期限屆滿前”,因一般認為舉證期限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因此,當事人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申請。

2、二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二審中不能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否則該主張將未經一審審理而直接二審審理后進行判決,違反了審級管理,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同理,二審階段不得變更訴訟請求。

3、訴訟請求的變更所涉及的新的訴訟請求應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專屬管轄,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否則將不符合起訴條件。

拓展資料

一、依據的法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解讀: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1、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了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

2、增加訴訟請求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3、變更訴訟請求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讓當事人慎重對待自己的訴訟請求,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完成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對方未按規定提出,應及時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支持的情況:

1、所謂增加訴訟請求,是指以原訴訟請求為基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或者提高訴訟請求的量。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請求子女由自己撫養,后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即為增加訴訟請求事項;又如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將撫養費的數額從500元增加到800元為增加訴訟請求的量。

2、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而變更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只要不違反“一案一由”的原則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法院都會支持。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如果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一致時,法院會進行釋明,當事人要及時對自己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整,以免被法院駁回。

三、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系,請求確認某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

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在訴訟過程中,你雖然有權向法院申請增加訴訟請求,但是有關法律規定對增加訴訟請求設有時間限制。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就是說,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你想增加訴訟請求,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這一規定與已施行多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有相悖之處。該《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這就是說,《意見》規定增加訴訟請求的最后時間是“法庭辯論終結前”,這與前面《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時間概念。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作為同一階位的法規,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精神,以前的司法解釋如與新施行的司法解釋有矛盾之處,應該以新法為準。同時《若干規定》第八十二條也明確規定:“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由此可見,新的司法解釋已將增加訴訟請求的最后時間截止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你在庭審中提出增加訴訟請求時,已超過舉證期限,因此,你的請求沒有得到準許,法院的做法并無不當。新的司法解釋只所以這樣規定,是為防止不公平訴訟局面的出現,即,以前存在個別當事人在庭審時搞“突然襲擊”——突然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致使對方當事人不能進行有效反駁或無力反駁。

原告在開庭時是可以增加訴訟請求的,需要在庭審前或者庭審過程過程中向法院提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并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擴展資料

訴訟請求歸納的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后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其二,庭審結束后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以下規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對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循環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進行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增加,一般是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另外,在進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是需要已經掌握好新的證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專加、變更訴訟請求或屬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準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該條與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只言增加訴求,未言變更訴求,二是增加訴求的提出時間為“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這給實務操作帶來了不便,但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于增加訴訟請求的,應依據民訴法解釋辦理。對于新法沒有規定的變更訴求的提出時間,因證據規則未失效,還應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失效,有用的就是上訴兩個法條。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對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循環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進行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增加,一般是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另外,在進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是需要已經掌握好新的證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增加的。

如何在開庭前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開庭過程中,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宣讀起訴狀后專可以直接申請變更訴訟屬請求,最好在開庭前向主審法官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1、開庭時,能否變更訴訟請求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2、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內訟請求應當在人容民法院決定的開庭審理日之前提出。
3、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被申請人缺庭的,是否需要重新送達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時限制度及相關問題作了規定。第內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容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需要重新送達
還要給答辯期
不用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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