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萬裁員補償金稅后多少
70萬裁員補償金稅后2471000。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3.53,因此70萬裁員補償金稅后2471000。
裁員賠償40萬 個人所得稅計算
這樣還要考慮,工作年限,在職時他的月工資水平等其他資料。
具體算法:
月應納稅所得額=(經濟補償金收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工作年限(12年封頂) -可稅前扣除金額(四金)月繳納個稅=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繳納個稅總額=月繳納個稅×工作年限(12年封頂)稅后實得=稅前補償金-繳納個稅總額
n+1稅前還是稅后的平均工資
n+1稅前還是稅后的平均工資要依據經濟補償數額是否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定情況如下:
1、勞動者獲利的N+1經濟補償數額,如果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超出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是稅前,勞動者要申報個稅;
2、N+1經濟補償未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稅后。
n+1的賠償的計算過程如下:
1、N代表的是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而+1并非經濟補償,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工作單位裁員需要進行經濟賠償有如下內容:
1、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要看實際情況來確定n+1是稅前還是稅后,而工作單位裁員需要按規定賠償員工的經濟,按照n+1的計算方式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補償金是按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基于稅前工資的。員工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依據其稅前工資計算的,這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了解勞動法中關于辭退補償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并未明確規定辭退員工的賠償,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有過錯,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則需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裁員賠償是支付2n還是n+1的問題,具體情形要視公司的裁員類型而定。如果公司依法進行裁員,只需支付n。但如果裁員不符合規定,則需支付2n。這里的n代表經濟補償金,2n則代表經濟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而1則代表用人單位在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額外支付給勞動者的一個月的工資。
裁員的情形包括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因勞動者存在過失,用人單位可以無需提前通知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失職是指勞動者未履行工作職責,嚴重者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在裁員過程中,對應過失性辭退的是無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因非過失性原因或客觀情況需要,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通常意味著勞動者沒有工作上的重大過失,但由于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可能因經濟、規模調整或發展需要等原因決定辭退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員工不能滿足工作職責和崗位要求,這可能是員工客觀或主觀上不符合工作崗位的表現。因不能勝任工作而導致的辭退稱為無過失性辭退。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給予員工改善機會,如培訓或調整崗位。如果員工仍不能改善,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n+1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出現法定情形,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員工n+1的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含余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但是,有四類對象是不得裁員的: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這些條款規定了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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