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領取期限要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長短確定。累計繳費不超過5年的,最長只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救濟金。累計繳費年限在5-10年的,則最多可以領取18個月。而要是累計繳費年限超過了10年的話,則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
4、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到現場再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有限制的,具體的領取時間是需要根據失業者在失業時已繳納的失業保險時間來進行劃分。
按照國家的標準來看,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領取失業金有相對應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先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再核定失業保險待遇。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中發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刑滿后憑《刑滿通知書》向原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重新領取上次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手續。
3、失業人員在每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資格驗證手續前,須到人社局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手續。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到人社局職業訓練指導中心辦理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手續。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領取當月失業保險金,同時當月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由次月起停發其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并將已退回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可享受月數相應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到當地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銀行)卡。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失業金領取金額怎么計算?
一、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1、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法定期限不同。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交費的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累計法規交費的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2個月。
3、累計消費時間。滿五年的,不足十年的。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4、累計交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金金額怎么計算
失業金的計算方法為:失業金就等于保險金申領時限乘保險金月派發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需求,保險金的申領時限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不等,時限的周期由交費的時間來完成相對應的判定;保險金的派發標準法規則需參考當地的實際情況。
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準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X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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