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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屬于債務人還是債權人(保證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誰)

首頁 > 社保2024-07-26 10:05:46

保險合同屬于債務證明還是物權證明

合同是典型的意定之債,所以保險合同屬于債權證明。
債的分類: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
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四、按分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六、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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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保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在保險里,保人指的是投保人,也就是購買保險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設立
  1、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2、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后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后,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后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債。
  ( 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后,才可對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于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后,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2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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