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的,孩子戶口本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1、孩子隨戶主共同生活的,孩子的戶口就不需要遷移,應當繼續留在原本的戶口簿上;
2、孩子隨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孩子的戶口應當隨另一方進行遷移,和另一方當事人遷移到共同戶口簿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分析:離婚后孩子戶口可以隨母親。如果,夫妻雙方處于同一城市,那么,只能男方配合,孩子的戶口就可以隨女方落戶。戶口可以遷移,但是需要現在戶籍所在地的戶主同意。小孩的戶口可隨父也可隨母,即使婚后感情破裂,離婚時一方把戶口遷出或單獨立戶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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